出资有瑕疵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纠纷

出资有瑕疵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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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否以股东未实际出资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一、案件概述上诉人:甲被上诉人:乙2005年8月30日,被上诉人乙与上诉人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将其持有的A公司55%的股权作价人民币55万元转让给甲,甲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乙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同日,A公司股东丙、乙召开股东会,决议内容为:1、同意股东乙将其持有的公司55%的股权(原出资额人民币55万元)转让给甲,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2、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甲出资额人民币55万元,占注册资本55%,丙出资额人民币45万元,占注册资本45%;会议另通过其他决议。同日,A公司办理公司

2、变更登记,变更甲为A公司股东。后双方就股权转让款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二、法院观点股权转让纠纷与股东对公司是否实际出资是两个法律关系,受让人无权以股东未实际出资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三、相关案例1、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对股权转让的影响2、如何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法律效力3、如何认定出资不足是否影响股东身份4、如何认定公司出资不到位与股权转让是否有必然联系四、律师点评1、股东出资有瑕疵的具体表现:股东瑕疵出资主要表现为股东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未适当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情形。基本可以归纳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类。

3、(一)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如公司法第200条所指的情形。实践中主要表现为:(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5)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6

4、)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股东瑕疵出资及其民事责任的认定”,载《中国民商审判》总第3卷,第62页)。.页脚....(二)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如公司法第201条所指之情形。实践中的典型表现形式为:(1)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2)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归股东个人所有;(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5、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物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参见席建林:“试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载《中国民商审判》总第4卷,第215页)。2、股东出资有瑕疵承担的法律责任:(一)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

6、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84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

7、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201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二)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虚构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8条(虚构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

8、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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