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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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文章来  源初中教师网w9  1  为加强对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扎实开展,根据《江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项目和证书(电子版)管理办法》(试行)(赣教师字[2012]1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上饶县教师专业提升规划》和我县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目标要求  第一条上饶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并依托省教育厅建立的中小学教师信息库的管理系统,建立分级

2、审核、分级管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系统平台,组织实施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全面提升教师的素质。  第二条上饶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以省级远程培训、县级项目培训、校级项目培训为基础,以国家、省、市级其他项目培训为互通,实行分年度学分考核制。教师经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资格定期注册的重要依据,并实行教师继续教育学分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全县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和试用期内新教师均为我县继续教育的对象。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

3、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各类学校应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所有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履行接受再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每学年度县本级教师继续教育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二章培训项目管理  第六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即分为国家级培训、省级培训、市级培训、县级培训和校级培训。各级培训项目实施统一编号,分别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下级对上级负责,层层建立责任制,依法确保教师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县级(含)以上培训项目由

4、教育主管部门(师资培训管理部门)每学年初在系统平台上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批后在系统平台上发布并开展项目培训。未经省教育厅认定的符合资质要求的培训机构实施的培训项目,其培训项目不予认定、实施和考核登记,不纳入系统平台管理,所发培训合格证书不能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评聘、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以及评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以及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八条校级培训项目由学校每学年6月底向县教育主管部门申报2—5个培训项目,经审批后由本校组织实施和学分认定。  第三章项目学分认定  第九条本县中小学(幼儿

5、园)教师学年度继续教育学分所有单项培训满分为200学分,合格学分为80学分,90(含)学分以上为优秀。  第十条每学年各级培训项目由同级培训单位组织实施,并设定必修培训项目和选修培训项目。其中,必修培训项目学分满分为70学分,全县所有在编在岗教师都必修参加;选修培训项目学分满分为130学分,教师可以选择一项或多项。教师参加必修培训项目和选修培训项目考核得分两者相加等于80学分为合格,90学分以上则为优秀。  第十一条培训项目学分认定标准:  1、必修项目学分认定:  (1)全员远程培训(20学分)。教师取得

6、当年的全员远程培训单项合格证,得20学分,未合格者不得分;  (2)教师岗位培训(20学分)。由县教研室组织实施的全县教师岗位培训,通过培训后考核合格者得20学分,不合格或不参加者不得分;  (3)校本培训(30学分)。各校根据每学年初上报县教体局的培训项目,制定培训细则,组织教师开展培训,通过学校考核合格得30学分。  2、选修项目学分认定:  (1)选修项目培训由县、校两级负责组织实施,教师根据实际岗位选择相应的选修培训项目,也可以选择多项培训,根据选修培训项目的分值累计选修培训学分(选修培训项目与学分

7、见附件)。  (2)市级(含)以上项目培训与县级、校级选修项目可以互通,即参加了市级(含)以上项目的培训,可不再参加县级或校级的该项目培训,凭单项合格证计该单项目学分为满分,但只能实行一个级别的一次互通。  3、优秀学分认定:  (1)必修项目学分加上选修项目学分等于90学分可优先推荐评选县级先进;  (2)95学分以上可优先推荐评选市级先进;  (3)100学分可优先推荐评选省级先进、当年职称评聘优先。  各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合格率应达到95%,达不到95%的取消该校学年度的评优、奖励和表

8、彰资格。  第四章培训合格证书生成和使用  第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电子版)分为:《单项培训合格证》、《年度培训合格证》、《五年周期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教师取得学年度所有培训项目合格学分以上,方可获得《年度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教师连续五年取得《年度培训合格证》,方可取得《五年周期培训合格证》。  第十五条《年度培训合格证》记载教师每学年参加各级继续教育的所有信息,是教师年终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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