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强制缔约义务之民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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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强制缔约义务之民事责任分析摘要:强制缔约是民事主体负有与他人缔结契约的法定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缔结契约。强制缔约制度是对传统契约自由理由的限制,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在理论界有三种学说,即缔约过失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独立责任说。笔者赞同侵权责任说。  关键词:强制缔约;法律性质;民事责任  :D9:A:1006-4117(2011)06-0017-02    一、强制缔约的概念  “强制缔约,是指根据法律制度规范及其解释,为一个受益人的合法权

2、益,在无权利主体意思拘束的情况下,使一个权利主体负担与该受益人签订具有特定内容或者应当由中立方指定内容的合同的义务。”强制缔约的义务于法律的规定,法律可能对一方或者双方课以这种义务,义务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  强制缔约义务是法定义务,在缔约义务人违反这种义务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是最常见的,因此本文仅讨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  (一)观点的争论  强制

3、缔约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问题,理论界一直有很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  1、缔约过失责任说  这种观点主要由王利明教授所主张,他认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在违背强制缔约义务时,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其原因在于:一方面,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发生在缔约阶段;另一方面,违反强制缔约义务也会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因为一方有理由信赖另一方会遵守法律规定的订约义务而与之订立合同,因此信赖订约是正当的。”也有学者认为“强制缔约义务是先合同义务,强制缔约义务人在违反这一义务且给相对人造成损害时

4、,所承担的应是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2、侵权责任说  此说认为“强制缔约制度所要保护的并非相对人的某种具体的权利,而只是体现为一种利益,对其侵犯并造成他人损害的,按许多国家侵权法的规定,应是一种侵权行为,理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3、独立责任说  此说认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责任应当成为一种独立的责任类型,是一种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相并列的与合同相关的责任类型。”理由在于,“强制缔约义务的设立是为使公共服务部门履行其应尽的社会职能,以满足人民基本的生活需要,且强制缔约制度在相当程度上体现着对

5、社会弱者的救济,因而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强制契约的订立,这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害完全不同。”这也是赞同独立责任说学者反对侵权责任说的主要理由。  (二)强制缔约性质的厘定  就以上三种学说而言,都有合理之处,但笔者认为将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理解为侵权责任更具解释力:  首先,就缔约过失责任说而言,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先契约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上过失责任的基础在于违反通知、阐明、保护

6、及照顾等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并非自缔约双方一开始接触即产生,而是随着向有效成立合同关系的逼进而逐渐产生的。应该说,在一般情况下,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先契约义务比较适宜。”而在强制缔约制度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根本就不想缔结契约,也就根本不会为了契约的缔结而进行接触和磋商,从而也就不会产生通知、阐明、保护及照顾等先合同义务。并且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是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而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责任承担却不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与此同时,设立缔约过失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不受损害,通过适用缔约过失

7、责任而使受害方恢复到之前未受侵害的状态。而强制缔约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经济交往中弱者的利益,最终实现契约正义。因此笔者认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并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其次,就独立责任说而言,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是独立于传统责任类型的。虽说民事责任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但不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出现一种新的责任类型时就将其划分为一种独立的责任类型,否则,民事责任体系将会变成一个混乱不堪的系统。所以,我们应该在有理论依据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将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划分到现有的

8、民事责任理论体系之中,即侵权责任体系之中,理由如下:  传统侵权责任法理论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四项。笔者认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是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反应在强制缔约制度中就是负有强制要约义务的要约人没有发出要约或者是负有强制承诺义务的承诺人没有作出承诺的行为。主观过错这一构成要件是争议比较大的,但是如果从设计强制缔约这一制度的目的出发则不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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