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贪贿犯罪刑法规制的特点与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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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评贪贿犯罪刑法规制的特点与缺憾近年来,贪贿犯罪频发,贪贿数额的记录也一次次惊呆公众的眼球,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了较大修改和调整,加大了对行贿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并且特别增加运用财产刑惩处贪贿犯罪行为,这都成为该修正案的亮点。但是,仔细研读该修正案后,我们发现其在贪贿犯罪主体、贿赂范围、整体性考量等方面存在部分缺憾,仍有待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贪贿犯罪也不断展现出新的特点和变化,而我国1997年通过的刑法典,虽经后续多次修正,但涉及贪贿犯罪的规定

2、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反腐的客观需求。《刑法修正案(九)》恰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通过的,这较好的回应了国家和公众对反腐的需求,展现出诸多亮点,但也不是完美无瑕。一、《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贿犯罪的修改特点鲜明(一)修改量刑标准,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贪贿犯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量刑标准,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具体数额,分别为5千元,5万元和10万元三个标准。这种偏重数额考量的条款,虽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实践中确有诸多不便,产生了一些不公平后果。如,贪污9万元和贪污10万元两种情形虽然数额只相差1万元,但量刑却相差数年。为避免这种不利后果,《刑

3、法修正案(九)》在对贪贿犯罪的量刑标准中删除了具体的数额,采用了不确定数额加犯罪情节的立法技术。《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增设行贿犯罪处罚,严密

4、法X一直以来,我国刑法在反腐败中扮演的角色都是重规制贪污和受贿犯罪,轻行贿犯罪,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受贿犯罪和行贿犯罪是对合性犯罪,究其根源,行贿犯罪是源头,也就是说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和效果,将直接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反腐效果。《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前所未有。主要表现有二:其一,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犯罪”,扩大了刑法对行贿犯罪的规制范围。《刑法修正案(九)》第46条规定,在《刑法》第390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90条之一,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利用影响力行贿罪……”。这一修改将会很好的规制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实施行

5、贿犯罪这一新的贪贿犯罪类型,扩大了对行贿犯罪对象的规制范围,让刑法变得更为严格,较好的回应了规制行贿发展的需求。(三)调整了刑罚配置,丰富了刑罚手段《刑法修正案(九)》同时增设了财产刑和资格性。在财产刑方面,1997年制定的刑法中只对单位行贿犯罪和严重的贪贿犯罪规定了罚金刑和没收财产的处罚,对其它的贪贿犯罪行为没有罚金刑相应的规制。《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犯罪的三个犯罪量刑标准里面全部增加了罚金刑的规定,明显增加了财产刑的适用比例,从经济上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控制和正向引导。在资格刑方面,《刑法修正案(九)》在第4条规定,“因利用职务之便事实犯罪

6、的,……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至5年。”这一规定将为解决贪贿犯罪行为人刑满释放后又重新犯罪的实际情况提供良好的解决方案,配合自由刑和财产刑,剥夺其从事某种职业的资格,是对犯罪行为人的一种告诫和预防,是非常必要的。二、《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贿犯罪的修改的缺憾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贪贿犯罪的修改有鲜明的特色,对我国当前的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更强、更严格的刑事法律依据,强有力的推进了反腐败工作的进程,但全面审视相关条款,该修正案对贪贿犯罪的规定还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一)贪贿犯罪主体范围我国现行《刑法》第382

7、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以贪污罪论”,而参考《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刑法,在涉及贪贿犯罪规定的第384条和第385条的规定中并无此种表述,易言之,就是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挪用公款犯罪的犯罪主体不完全一致。那么受贿犯罪和挪用公款犯罪的犯罪主体可否包含受国有单位委托的人员呢?这个问题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和两高2012年出台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说明。根据两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受委托的从事

8、国家公务的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渎职犯罪的主体,那么这些构成渎职罪的主体,理应成为贪贿犯罪的构成主体,而这种犯罪主体,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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