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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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重點說明§依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頒布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分為8個身體功能障礙類別§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5,5〉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證明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三、涉及聲音與語言構造及其功能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身心障礙證明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八、皮膚與相關構

2、造及其功能身心障礙證明取得與期限組成專業團隊進行身心障礙鑑定〈6,衛生局,5〉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鑑定報告鑑定完成10日內送達衛生局,衛生局10日內將鑑定報告核轉社會局核發身心障礙證明〈6,社會局,5〉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經由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後,提供適切福利與服務〈6,社會局,5〉§專業鑑定與需求評估團隊可分別辦理也可以共同辦理〈社會局、衛生局〉專責人力依業務增減調整§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本法規定相關事宜;其人數應依業務增減而調整之〈9〉§身心障礙者福利相關業務應遴用專

3、業人員辦理〈9〉增列相關反歧視措施或文字§對身心障礙者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16〉保障福利給付§身心障礙者依法請領各項福利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17〉§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立通報系統,並由下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彙送資訊〈18,5〉一、疑似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或異常兒童資訊〈衛生局〉二、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資訊〈教育局〉三、職業傷害資訊〈勞工局〉四、交通事故資訊〈警察局〉五、身心障礙者人口異動資訊〈民政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通報後,應即進行需求評估,並於30日內主動

4、提供協助服務或轉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18〉整合各機關通報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健康檢查果及身障者意願提供追蹤服務〈21〉§整合醫療資源,依身障者個別需求提供醫療保健服務並協助身障機構保健醫療服務〈22〉§醫院應為無法自行表達或特殊需求身心障礙者設置服務窗口〈23〉§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23〉保障醫療權益專章§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人口數及就醫需求設立身心障礙特別門診〈24〉§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據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及需要,設立或獎助設立醫療復健機構及護理之家,提供

5、醫療復健、輔具服務、日間照護及居家照護等服務〈25〉保障醫療權益專章§明定身心障礙學童之交通費補助由教育主管機關編列〈27〉§增訂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正在接受醫療、社政等服務之之身障學齡者,解決其教育問題〈28〉§規劃辦理視覺功能障礙者可使用之圖書資源,並獎勵民間設立學前機構、視覺功能障礙者圖書館〈室〉〈31〉§公立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31〉§獎助民間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31〉教育權益專章庇護工場§庇護工場由勞政主管〈35〉§私立庇護工場應經勞政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後始得提供服務,但依

6、法設立之機構、團體或學校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者,不在此限〈35〉§勞工主管機關應結合相關資源,協助庇護工場營運及產品推廣〈36〉就業權益專章庇護性就業§薪資: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40〉§契約:經職業輔導評量符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由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提供工作,並由雙方簽訂書面契約〈41〉§資遣: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確認不適於提供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41〉就業權益專章庇護性

7、就業§保險:身心障礙者於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時,雇主依法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健保、及其他社會保險,並依勞動法規確保權益〈42〉§職災補償:庇護性就業之職業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42〉§職災補助:雇主發給身障者之職業災害補償,得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補助〈42〉就業權益專章定額進用§進用比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34個以上進用1名,進用比例3%;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67個以上進用1名,進用比例1%〈38,2〉§身心障礙員工計算基準以每月1日參加公、勞保人數計算,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8、、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員額核定凍結或出缺不補者不計員工總人數〈38,2〉就業權益專章定額進用§部分工時計算方式:月薪未達基本工資,不列入進用人數及員工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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