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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4
《委任公务人员晋升荐任官等训练遴选评分标准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八十七年五月六日保訓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保訓會公訓字第九一0七七一三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保訓會公訓字第0九二000九七一五號令修正(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項目本項最高分數評比項目評分標準說明考試與學歷21高中(職)畢業10一、考試與學歷均以最高考試或學歷擇一核計。二、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學制為準。專科以上學校之學歷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者,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三、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舉辦之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四等特考及格。四、原分類職位
2、各職等考試比照計分標準如次: 第三職等考試:一五分。第五職等考試:一七分。二年制或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13三年制或六年制專科學校畢業15普考或四等特考及格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及格15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18具碩士以上學位21訓練進修7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專科或大學每一學分0.07一、訓練或進修須由服務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者(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或由機關自行辦理與業務有關之訓練。且在最近五年內領有證明文件(含括學分證明或經登錄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認證之時數),始予計分。登錄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
3、護照時數不得與學分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重複計算。二、攻讀大專以上學位者,倘以本項學分採計,不得再與「考試與學歷」重複計算,(如以學歷計分,其取得學位之學分即不得再予採計)。三、證明文件若同時登載天數及時數,應以時數採計。一天以六小時計,一週以五天計。碩士或相當碩士程度每一學分0.08訓練或其他進修期間每一小時0.02年資25非主管職務年資每滿一年2一、服務年資以任經銓敘合格實授敘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資為限。二、主管職務指擔任主管職務或兼任與本職相當之主管職務,或代理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三、非主管職務與主管職務之年資分別計算
4、,未滿一年者,尾數以月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每一個月任非主管職務年資為0.一七分,任主管職務年資為0.二一分,同一個月內擔任非主管職務與主管職務者,以其當月擔任主管或非主管職務時間較長者計分。主管職務年資每滿一年2.5考績25乙等3.5一、考績(成)之計算,係以各遴選機關提供符合參訓資格人員名冊之時間為準,以最近五年之年終考績(成)及另予考績(成)為限。二、考列丙等者,不予計分。三、另予考績(成)者,照上列標準按在職月數比例計分,在職時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分數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甲等5獎懲12嘉獎(申誡)一次±
5、0.2一、平時獎懲以最近五年內已核定發布者為限。二、最近五年內曾受懲戒處分者,「申誡」比照記過減分。「記過」比照記大過減分。減俸減總分二分,降級減總分二.二分,休職減總分二.四分。三、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之服務獎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勳章係以依「獎章條例」、「獎章條例施行細則」、「勳章條例」規定頒給者為限,並以在擔任公務人員期間獲頒者始予計分。四、按上列標準增減分數,其結果產生負分時,應倒扣其總分。記功(過)一次±0.6一次記大功(過)±1.8曾獲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功或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9曾獲頒專業獎章者10曾獲頒功績獎章或楷模獎章者11曾
6、獲頒勳章者12綜合考評10由服務機關、學校首長就符合參訓資格條件者之服務情形、專長才能、發展潛力、領導統御等因素作綜合考評。5—10一、本項評分在六分以下或九分以上者,應由服務機關、學校首長加註具體事實說明。二、綜合考評應由服務機關、學校首長先行評核後,併同前五項積分計算總分,提報甄審委員會或臨時性之審查委員會審核,排定受訓序列,列冊由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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