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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7
《国立勤益科技大学公务人员陞任评分标准表.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90年10月18日本校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十月份審議通過,92年04月17日本校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四月份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3年10月28日本校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十月份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4年01月13日本校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元月份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5年9月28日本校95學年度第1學期9月份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6年5月3日本校95學年度第2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100年3月24日本校99學年度第2學期第一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選項區分(配比分數)評比項目評分
2、標準修正規定共同選項(40%)學歷國中(初中、初職)以下畢業1本項目之評分,以最高學歷計算,最高以7分為限。一、學歷之認定,均以取得畢業證書最高學歷計算,評分標準如左。二、學歷以教育部或國防部(軍事學校)學制為準。專科以上學校之學歷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者,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高中(職)畢業2專科學校畢業3大學(獨立學院)畢業4具碩士學位5.5具博士學位7考試初等考試或五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1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7分為限。一、84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經甲等特考及格者,評分標準以6分計。
3、二、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或91年1月29日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施行前,以考績取得簡任任用資格者,評分標準以4.5分計;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評分標準以2.5分計;雇員升委任升等考試及格,評分標準以0.5分計。三、各類考試等級比照如次:(一)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丁等特考及格,相當於5等特考及格。(二)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4等特考及格。(三)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3等特
4、考及格。(四)未分級之高考及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2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3級考試及格。(五)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1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2級考試及格。(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及格,且取得轉任相當職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等級計分。(七)檢覈及銓定資格考試及格,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各等級調降1分。(八)國軍上校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評分標準均以4分計。一、原分類職
5、位公務人員各職等考試及格,比照計分標準如下:(一)第1、2職等:1分。(二)第3職等:2分。(三)第5職等:3分。(四)第6職等:3.5分。(五)第7、8職等:4分。(六)第9職等:5分。(七)第10職等:5分。二、具有與擬陞任職務等級相當、工作性質相同之職業證照者,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照上列評分標準再加1分。三、辦理下列出缺職務之陞任評分時,本項考試不予評分:(一)派用機關之各項職務。(二)一般行政機關內設置之派用職務。(三)各機關(構)、學校採行證照用人制度或以學歷
6、用人之職務。普考或四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2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三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3.5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二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4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一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5共同選項(40%)年資非主管職務年資每滿一年1.2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一、服務年資之計分: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為限。所稱「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指「本職」,不包含代理之職務;「同職務列等」包括本機關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又所稱「現職」,不包括權理期間在內,惟銓敘審定之職等已達同一陞遷序
7、列職務最低職等之權理年資,不在此限。二、主管職務,指擔任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三、副主管職務,指擔任副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副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四、尾數未滿半年者,非主管職務核給0.6分、副主管職務核給0.8分、主管職務核給1分;在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同一年內擔任非主管、副主管及主管職務者,以其當年擔任非主管、副主管及主管職務時間較長者計分。五、曾任基層服務之「同職務列等」職務年資,得視職缺之
8、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另酌予加分。但加分後之分數,仍不得超過本項最高10分之限制。六、本校辦理公務人員陞任評分,對於同一陞遷序列列有不同列等職務(最高職務列等相同,而最低職務列等不同),以其相同職等且銓敘合格實授之部分始予採計。副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年1.6主管職務年資每滿一年2考績甲等2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一、年終考績(成),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之最近五年為限。二、考列丙等者,不予計分。三、另予考績(成)者,照上列標準減半計分。四、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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