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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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11月JOURNALOFGUANGXIUNIVERSITYFORNATIONALITIESNOV.2003社会科学专辑(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Edition)SocialStudiesColumn谭洁/著完善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思考法学研究[摘要]通过剖析现行立法监督制度的弊端,对完善我国立法监督制度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完[关键词]立法;立法监督;司法审查善我[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887(2003)ZJ002-0171-03国立一、立法监督概述二、我国立法监督

2、的法广义的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监督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立法监督是国家立法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监制动。从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可以看出,享有立法权的法定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国家立法制度发展状况的一个重度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具体包括:全国要标识。然而,我国的立法监督工作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视,一系列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思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一)缺乏法律依据。从总体上讲,我国法律、法规中常委会,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省、自治

3、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关于立法监督的规定少且不全。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谭的人民政府。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发布的几个规定法规、规章对于立法监督的含义,我国学界共有四种看法:其一备案工作的法律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地方洁是认为立法监督就是立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其二是认为立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备案工作的通知#、全国人大常法监督就是运用立法手段对执法、司法等方面的监督;其委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地方性法规备案工作的三是主张立法监督就是权力机关对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通知#、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少有法律文的权力行使进行监察和督导的一种专门活动;其四是将立件提及立法监督

4、。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法监督看成是由特定主体在自己的监督权限范围内,依据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增加了立法监督方面一定的程序对立法活动的监督。笔者认为,第四种看法最的规定,如第63条规定了市级地方性法规报上级机关批科学。准的程序,第65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洛克指出: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因为它有权为社行条例报请批准的程序,第87条、88条分别规定了改变或会的一切部分和每个成员制定法律,制定他们行为的规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则!,而谁能够对另一个人制定法律就必须在他之上!。及规章的情形和权限,第89条则规定了备案制度,这无疑

5、同时,立法权也是其他一切权力的渊源,社会任何成员或是立法监督方面的一大进步。但是,作为专门调整立法关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隶系的全国性法律,∀立法法#关于立法监督方面的规定仍嫌属于它的。!可见,要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必须先依法立不足,仍然缺少对立法监督的系统规范,在批准、撤销方面法,保证全社会有良法可依。因此,建立一套健全的立法缺少细致、具体、可操作性强的程序规定。监督制度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是整个立法活动不可缺少(二)监督主体单一、不科学。从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的环节。通过法定主体的立法监督,可以促使立法主体消看,立法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制定法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除或减

6、少一国法律、法规中的冲突和矛盾,减少立法无序关,就好像是自己给自己看病!,不依赖外在监督制约,而的现象,提高立法的质量,推动国家法制的统一。是依赖立法者自己的智慧去主动发现问题,这种体制是消极被动的,很难实际起作用。虽然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立法也享有一定的审查权,但这种审查权是不完全的,因此其GXMYXB171审查方式就有些不像真正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规范性法律文件。人民检察院仅仅是在作司法解释时对法律作一些附带的(二)监督主体应多样化。赋予多个不同主体以立法审查,看其是否有矛盾。如果有,就通过解释来化解。∀行监督权可以从不同侧面、不同阶段对立法实行监督,既保法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法

7、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时对部门规证了监督的科学性,又强化了监督的力度。目前,我国∀立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参照时进行某种审查,但审查方法法#规定的立法监督主体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式也是非正式的,仅仅是审判员或合议庭自己对规章进行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各学分析斟酌,发现不适当就不加援用而已,不会对规章本身自的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笔者认为,司法机关是法的作出任何正式的评价或裁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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