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现状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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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现状与不足王其林摘要: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程度,从一定意义上说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价值的博弈与衡平的结果。新《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正式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纳入法典,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司法实践中并不能严格执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处于虚置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或许能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保障人权,推动刑事司法程序的进程。分析我国法学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同看法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积极意义、现状与不足,认为必须有限制地在刑诉法中正式确立

2、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确立非法搜查、扣押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秘密侦查监听排除规则。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权;现状;不足目录: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现状;3、不足;4、参考文献;5、致谢;6、附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的在于通过将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防止限制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刑事诉讼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随着世界各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世界各国也得到了迅速发展。近年来,

3、随着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少非法取证行为导致的“佘祥林案”..等冤假错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司法领域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其建立和完善是当代社会对于公平正义及违法取证危害性认识日趋深刻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社会文明、民主与进步的必然要求。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名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纳入了法典,第54条规定“采用刑

4、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完全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工正,且不能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予以排除,可以说,我国已

5、经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1、现有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独立并没有得到真正彻底的贯彻执行。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公安机关是属于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是一种准行政机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隶属关系、财政给付都是参照行政机关进行。这就使得在部分案件的侦查、审判、执行阶段要受到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影响。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刑事诉讼立法存在的问题,现行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刑事侦查机关不得违法行使职权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案件证据,但对于非法证据是否可以在案件审理中使用、以及证据的证明效力有多大、何

6、种取证手段构成程序违法、违法取证的监督机关是谁等在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明确的定义。3、传统观念上存在的问题,首先,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言词证据的采集非常重视,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使得依口供定罪这一判案传统对以后的案件审理规则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其次,我国长期以强调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重要性,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则重视不足,这种情况的存在对于人权保障是极为不利的,很容易使一些冤假错案滋生,也与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趋势不相符合。4、司法资源有限性导致的问题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稳定的发展环境,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基础性的重要作

7、用。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必然会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在维护稳定的大的社会背景下,某些司法侦查机关过于强调案件的侦破率,甚至不惜借助非法证据使案件获得侦破,非法证据也因此变得“合法”。(二)、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现状1、立法层面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是关于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规定,也是相关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依据,宪法的规定为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侦查机关不得以违反宪法的方式获取证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只是事后补救性质,只针对最为严重的非法

8、取证行为才可能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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