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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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分析我国学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同看法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积极意义、现状与不足,认为必须有限制地在刑诉法中正式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确立非法搜查、扣押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秘密侦查监听排除规则。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Abstract:Thispaperanalyzesdifferentopinionsfromacademiccirclesontheexclusionrulesofillegalevidenceanditspositivesigni

2、ficances,presentstateanddefectsintheconstructionoflegalsystem.Theauthorthinks,inalprocedurela.  上述司法解释表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已呈现雏形。它显示了程序正当理念在我国已取得司法界的认同,表明了现代司法对传统证据制度刑讯合法化的摒弃,对非法证据的否定评价与排除热心。然而,程序正当理念在立法中的渗透以及司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初步凸现,只显示了我国证据制度的些许进步趋势,难免还有其缺陷与不足。  (一)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适

3、于非法证据的外延过窄  观其排除规制,人们不难发现,刑事司法所确立的只是言词证据收集程序和不合法方法的排除。它不仅无法涉及实物等其他非法证据,而且即使是言词证据本身内部相关连的言词证据种类、言词证据来源等的不合法因素也无法管领。这是我国刑事司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外延不周、缺失的重要一面。因为在证据法定原则下,与法定证据种类不相吻合的言词资料是绝对不能当做证据采信的,另一方面,采证主体及其言词证据出具主体的法律资格也是法定的,不具备证据证明法律资格的主体所提供的鉴定结论是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的。同理,缺乏证人资格的人所做的陈述也是不

4、具备证据法律资格的。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应充分反映这些非法证据内容,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争议与错误运用。  (二)没有实物证据的非法取得的排除规则  刑诉法对非法实物证据,包括由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为线索而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只字不提;刑事司法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及其“毒树之果”的排除也保持沉默。这种既无肯定表示,亦无否定评价的做法,不仅不利于抑制司法官员的非法实物证据采集行为,而且对法律规范完整性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也是十分不利的。  (三)对秘密侦查行为及其取得非法证据的证据法律资格没有规定  我国刑诉法对于秘密侦查手

5、段及其非法操作并由此而获取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该法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虽然对扣押电报、邮件的侦查行为要求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作出规定,但对扣押电报、邮件以外的其他秘密侦查手段却不做规定。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虽然规定了私自录制行为为不合法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这一规定是无法适用于刑事司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  (四)刑事司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步调不一致  这导致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制在办案中难以获得连贯性,致使证据标准在诉讼的不同阶

6、段把握严重失衡。如1998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没有确定非法言词证据或其他证据排除规则,这与检法两家排除规则的确立是不相协调的。    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    我国实行以法治国,吸取世界上一切法律先进文化应是法律发展的总趋势。这必然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制的正式确立。加之,我国证据法律规范的不足及其自相矛盾的窘境也急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补充与调整。现行对抗制审判模式所要求的诉讼公正、平等和裁判的准确性也有赖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完善,已成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不能回避的

7、问题。  但是,我国立法乃至司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制的缺失和不足反映了人们尤其是立法和司法官员在实现真实,控制犯罪与权利保障、程序正义价值寻求中的两难选择。在如何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学界和司法界存在巨大争议,从总的方面看有三种:一种是真实肯定说,该说认为证据无论其收集的程序、方式合法与否,只要经过查证属实的,都应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是认为应把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与非法证据本身区别开来,不因收集证据的方法、程序的非法而否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的法律效力,对违法取证行为可视情节追究处理,但非法取得的证据与案情相关的,不应排除仍可

8、采用作为定案根据。另一种是全盘否定说,该说认为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诈以及其他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其理由是认为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与使用这些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能区别开来,行为的违法决定证据的非法,以非法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当然应予排除。再一种是折中说,该说认为应将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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