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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关于《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4]30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
2、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省、市房地产估价和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和估价技术鉴定。8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建立拥有一定数量资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管理、城市规划、司法等方面专家在内的房地产专家库,并定期公布和更新专家库名录。
3、第四条房屋拆迁估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第五条房屋拆迁估价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三级(含三级)资质的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未取得房地产估价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估价机构,或未经年检合格以及信用档案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不得承担房屋拆迁估价业务。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建设局每年向社会公告一次,供拆迁当事人选择。第六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原则上只能委托一家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拆迁
4、总户数达到500户以上的,可以由两家估价机构共同评估,估价机构之间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统一执行标准后,方可进行估价活动。8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拆迁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方式。一般先由拆迁人在报名参与且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中选定一家估价机构,然后在拆迁地点公告征询被拆迁人意见后确定。如果3日内同一项目半数以上被拆迁人对估价机构持有异议的,则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报名参与拆迁估价并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中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组织抽签前3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第七条拆迁估价机构选定后,拆迁
5、人应当与拆迁估价机构订立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第八条从事拆迁估价的人员必须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房地产估价员是指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人员。拆迁估价人员进行估价活动,应在拆迁现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出示《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或《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做好评估咨询、解释工作;未出示有效证件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配合评估。第九条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
6、让、变相转让受委托业务。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第十条估价机构接受拆迁委托后、应当指定专门估价人员,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规范》及拆迁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房屋拆迁估价并提交规范性的估价报告。《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建设、国土、物价部门另行制定。8第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应当如实向估价机构提供拆迁估价所需的资料,并协助估价机构开展现场勘查等工作;因拆迁当事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7、造成评估失实或其他后果的,由拆迁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拆迁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产权属档案资料的,可凭有效的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向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档案资料查阅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第十三条拆迁估价人员应当事前通知被拆迁房屋当事人并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查勘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被拆迁人和拆迁估
8、价机构以外的无利益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分户估价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后,估价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第十四条拆迁估价前,应当依法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含结构、用途等)和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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