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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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外事学院文件西外院教〔2012〕27号关于印发《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9月修订)》的通知各二级院、有关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学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讨论,结合我校实际,对现行的《西安外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领导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对普通本科学生的告知和宣讲工作。7附件: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9月修订)二〇一二

2、年九月十八日主题词:教学管理制度印发通知7西安外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年9月18日印发打印人:校对人:李海峰共印8份附件:西安外事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9月修订)为确保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下设校学位办公室,挂靠在教

3、务处,作为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第二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负责对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2.负责对每位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有关事项。第三条 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7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应届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普通本科毕业生逐一进行审核,拟定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

4、单;2.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注明理由和原因;3.对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及时向学生本人做出说明或解释。第四条我校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学校将授予其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2.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任务,取得了相应的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

5、了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1.未取得毕业资格者;2.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73.受过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在毕业前仍未撤销者;4.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由学位办公室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出意见,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外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60分以下,并参加学校学位外语考试仍不及格(百分制60分以下)者;5.非计算机专业

6、的学生未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证书者;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未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未获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证书者;并参加学校学位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仍不及格者;6.必修课程补考门次超过(含)5门次以上者;7.已按结业处理离校后换发毕业证者;8.因其它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有第五条第4项、第5项、第6项中的某一项,且第6项中规定的必修课补考门次不超过8门(含8门),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

7、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者;2.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及其以上者;参加“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及其以上者(前三位署名人);3.7参加其它各类学科竞赛或学术科技竞赛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者;4.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者;5.在学校指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署名为西安外事学院,不少于5000字)者;6.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查,提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可授予学士学位。如果具备第五

8、条中的两项及以上者,即使具备上述情况,也不授予学士学位。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1.符合条件的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二级学院填写《西安外事学院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2.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有关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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