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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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三:西北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根据2018年1月3日第十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全面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促进和鼓励本科毕业生政治和专业水平的全面提高,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的办事机构。第三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

2、习态度认真,品行端正;(二)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所有课程平均考核成绩低于70分者;(二)英语专业未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者;(三)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的;附件三:(四)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况。第五条学生有前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但以后能遵守学校

3、规章制度,未再受过任何处分,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以后所有课程平均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二)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的;(三)个人获得或代表学校获得省级以上学科竞赛、文艺体育竞赛奖励的;(四)有其他与学业成绩密切相关的突出表现的。英语专业未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者,可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一)由学生本人通过所在学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二)由各学院根据上述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个进行初审,

4、并由院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教务处;(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按学院汇编清册,连同各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复核后上报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五)由教务处负责办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工作,并做好授予学士学位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附件三: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通过授予学士学位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全体成员半数时有效。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对应届毕业本科生的学位评定一次,对于经审议未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

5、,一般不予补授。第九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第十条被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于毕业后二个月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一次。复议申请应由学生本人书面递交教务处,并由教务处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一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教务处。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01—2002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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