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学位授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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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宜宾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和被授予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学员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另行规定。二、组织机构第三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院领导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第四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系下设分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席

2、1人,委员2—4人。分委员会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组成人员由各系提名,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第五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拟定学院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2.审查各系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3.做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4.做出撤销误授学士学位的决定。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问题。第六条各系分委员会职责:1.接受本系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2.审核本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有关材

3、料。3.根据本细则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5,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呈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4.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做出必要的说明。5.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出学位授予的有关建议。6.接受本系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申请。三、学位授予条件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2.按期获得毕业证。3.学习期间平均成绩(不含考查科目)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且补考科目(不含考查科目

4、)不超过5科次(含5科次)。4.毕业论文(设计)经综合考核成绩达70分(含70分)以上;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达到中等(含中等)以上。5.公共应用能力与专业应用能力达到规定要求:(1)公共应用能力由公共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构成。公共英语应用能力达标,以学院每年根据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划线确定(艺体类学生以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划线确定)。计算机应用能力达标,以获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文科专业和艺体专业学生)和二级证书(理工科专业学生)为标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全省统测证书都可作为认证。参加全国大学生英

5、语竞赛获得省级奖的,其英语应用能力视为达到规定要求。(2)专业应用能力的内容和达标标准由各系根据本系各专业特点确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6.英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八级统测成绩达到学院每年划定的分数线。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或两次(含两次)以上记过处分者。2.考试作弊者。53.毕业论文(设计)做假者。4.未达到“第七条”所规定条件者。5.其他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1.因第八条第1款

6、影响授位的,若在毕业前表现优秀,获院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可由本人申请,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2.因第八条第2款影响授位的,若受处分后连续两次获得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者或受处分后在毕业前共获得3次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者可由本人申请,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3.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不合格影响授位的,允许延长在校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周,不超过八周),经重新答辩,答辩合格者。4.因公共应用能力和专业应用能力检测未达到当年规定标准的

7、,毕业后(一年内)可回校参加补测,测试合格者可补授学位证。四、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第十条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应届本科学生毕业前4周(6月初)审查本专业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根据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院学位办汇总各系材料并进行复核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一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和材料,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到会,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二条5学士学位

8、的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在毕业生离校前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因特殊情况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的,由申请人向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明确的决定后报院学位办。院学位办向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做出决定,院学位办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通报各委员。其他时间不再单独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第十三条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五、学位授予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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