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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仲陪字f2011〕51号关于印笈《吉林化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学校各单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办公会批准,现将新修订的《吉林化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请各教学院依据新的《吉林化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教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方案,报教务处各案。同时做好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附件:吉林化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氰化L煤訾髅榀主题词:学士学位绷则通知∩∠吉林化工学院办公室月日印发附件:吉林化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021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兄》《学位E⒛10〕9号)和《吉林省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吉学位E2006〕4号),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我校按工学、理学、管理学、文学、经济学等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第二章普通本科教育
3、第四条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缋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1专门知识与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沭工作的t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者;(二)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两次记过或记过以⊥处分者;(三)在校学习期间考试作弊、论文抄袭者;(四)大学外语平均学分绩点未达规定要求者;(五)未通过省或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者(不包括计算机类午外语类专业学生);(六
4、)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规定要求者。第六条因第五条第(二)至(六)项不能取得学士学位者,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排名前10%(含)者;(二)代表学校参加科技竞赛、学科竞赛、体育竞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及以上奖励,并且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排名前50%(含)者;(三)毕业当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被录取者;(四)毕业当年参加公务员考试被录用者;(五)毕业当年参军者;(六)道德品质高尚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较大,受到市政府及以上表彰,或在国家主要新闻媒体报道者;(七)学术水平较高,在国内重要学术期刊公开
5、发表论文,成果比较显著,并且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排名前20%(含)者。-2冖第三章成人本科教育第七条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廷言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乓苡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亏:1知识与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荮初步能力,并通过吉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的,授予学士学位。工第八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者;(二)在学期间考试作弊者。第四章学位授予程序第九条学校每年根据吉林省学位委员
6、会要求的普通本科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比例,确定统一的学士学位授予比例。教学院根据学校统一的学士学位授予比例,确定本教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平均学分绩点要求,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各案。第十条教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教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进行公示。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教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公示结束,教学院汇总学士学位授予材料后提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审核。∷ˉ3ˉ第十一条对第六÷一`【∶丁荮学生,由教学院学位〓一i孑≡委员会向学校学仨△更妥灬圭Ⅰ△室提
7、出申请。学校学位评乏妥员会办公室审查后浸Ⅰ字叹芋L评定委员会评定。第十二条学校学仨F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教学院革L评定委员会和学校学L讦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学士学位评趸二作的情况汇报,审苡芋士学位授予名单,表决并形成决议,弼乏授予学士学位者名草,并向学校院长办公会通报。第十三条成人教育学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具各学=芋位授予资格的毕业生:经芋咬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授于学士学位者名单,并f支芋=学仨证书。附"Ⅲ^学位一厶防发茳日第十四条冂’可由学校开具学位证明第十五条本细凤≡2o12届毕业生开始实施,相关学位授予疋÷同
8、时废止。第十六条经学校学仨讦定委员会授权,本细则由学校学位△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