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直销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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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贵州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直销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规范贵州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直销监管工作,加大对在黔直销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在黔直销企业及其直销经营行为规范有序,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竞争〔2018〕8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单位的直销监管部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企业,是指依照

2、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第四条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6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直销企业、经营主体及其经营活动、会议培训等实施监管。第二章直销监管对象第五条在我省登记注册并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以及经销商(含专卖店、加盟店、工作室等)、服务网点、直销员、直销培训员。第六条在我省登记注册但未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及其服务网点、经销商(含专卖店、加盟店、工作室等)。第七条未在我省登记注册的直销企业,其授权或委托的

3、经销商(含专卖店、加盟店、工作室等)等。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监管方式(一)专项检查。针对直销市场中的突出问题,按照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二)双随机抽查。6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05号)精神,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按规定和要求对辖区内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服务网点、专卖店(直营店)、经销商等,开展双随机抽查和公示工作。(三)行政提醒约谈。对涉嫌违法违规轻微的行为主体,采取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的方式,及时约谈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和规范。第九条

4、监管内容(一)对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监管1、建立直销企业监管档案;2、企业经营地址等重大登记事项变更登记;3、直销信息的报备、披露情况;4、退换货制度的落实;5、对申请加入直销企业和扩区的直销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查;6、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二)对服务网点的监管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服务工作。(三)对经销商的监管1、经营主体的合法合规情况(与直销企业签订供销合同等);2、6经营违法违规的活动(如:是否以直销企业等名义招募直销员、是否组织开展产品发布会、推广会等、是否在固定经营场所外进行产品推介或销售等);3、产品功效的虚假和夸大宣传、贬低其他同类产品;4、退换货

5、制度的落实;5、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四)对直销员的监管1、主体及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情况;2、直销员薪酬是否超过直销员本人当月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情况;3、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五)对直销员培训的监管1、培训主体的合法性;2、培训活动是否按照《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规定报备;3、直销员培训考试是否以任何形式进行收费。(六)对直销会议报备的监管1、会议报备情况;2、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报备内容与实际培训内容是否一致;3、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四章案件查办6第十条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要高度重视,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对违反直销监管、禁止

6、传销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行为。第十一条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在查处直销违法案件时,应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和处置措施,做好维稳处置工作。第五章教育宣传第十二条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应当加强对直销企业及直销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切实有效防范直销经营者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第十三条引导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对经销商、店铺、直销员等进行教育宣传、引导,提高直销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守法经营的意识。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每年1月15日前,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将辖区内直销企业及其监督情况,逐级报送至省工商局。专项检查按专项工作安排时限报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座谈会

7、均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工商局。涉及直销企业6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专卖店(直营店)、店铺、直销培训员、直销员等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分别在立案和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有关信息逐级上报至省工商局备案。第十五条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与企业保持经常性沟通、联系,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企业宣传法规、政策,促进企业主动规范经营活动,引导直销企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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