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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4
《法律视野下《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挑战国际法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法律视野下《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挑战国际法评《日美安保条约》是美日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美国利用这一双边军事性条约粉饰其挑战国际(武装冲突)法的行为。展望未来,日美同盟将成为美国构建东西对进的全球安全体系的战略工具。本文认为《日美安保条约》由于将我国钓鱼岛等地区纳入其“周边地区”范围,违反了国际法,干涉我国内政,因而是非法的,也应是无效的。美国利用双边军事性条约——《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粉饰其破坏国际(武装冲突)法的行为,为其利用台湾问题、钓鱼岛问题干涉我国内政提供了“法律依据”;助长了日本的嚣张气焰;加大我国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难度。对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对国际法
2、(武装冲突)的挑战、影响以及后果等,从法律层面上为应对美国以双边军事性条约抵消国际(武装冲突)法的非法行为提供依据。一、《日美安保条约》超越法律界限违规扩展,根本违背国际法“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等基本原则(一)超越法律界限违规扩展,逃避履行国际义务《日美安保条约》覆盖钓鱼岛,既违背了它原来签订的初衷,也违背了相关国际法。今后,美国的这种态度也可能会扩大到——如南海周边国家以及台湾问题。美日现在已经把台湾问题也作为《美日安保条约》有效范围,实际上钓鱼岛也属于有效范围。有效就是危及日本本土安全,但现在不仅仅是日本本土的安全,而是扩大到钓鱼岛等争议领土的安全,争议领土的安全又扩大到跟它安全
3、有关的范围。台湾,完全不是日本领土,是中国固有领土,在台湾发生战事的情况下,美日也将联合对台湾的战事进行干预,所以这个范围越扩越大,而这种有效范围是没有法律界限的。《美日安保条约》已经大大扩展了它原来的含义,是对日本和平宪法公然的违抗。美国采取这样的态度,是不符合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二)单方擅自变更解除《开罗宣言》国际条约,违反“禁止反言”基本原则日本应全面履行《开罗宣言》的义务,美国政府应停止一切支持日本政府的军国主义复活行动,自动解除《日美安保条约》,履行《开罗宣言》的义务十分必要和迫切。《日美安保条约》赤裸裸地践踏违背《开罗宣言》,破坏地区和平稳定,这一倒行逆施违背世界和平潮
4、流的行径和目的,是不会得逞的。《开罗宣言》是具有条约性质的国际文件,任何国家不能单方擅自变更解除,否则将构成违反国际条约的不法行为。《美日安保条约》严重违反《开罗宣言》,美日通过缔结双边协定,逃避国际义务,根本没有法律效力。美国政府声称《日美安保条约》覆盖钓鱼岛,更是荒谬。《幵罗宣言》明确要求日本把强占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显然包括台湾岛的附属岛屿钓鱼岛。毫无疑问,作为缔约国,美国应该遵守《开罗宣言》,尊重中国对于钓鱼岛的领土主权。《日美安保条约》的防御范围覆盖钓鱼岛是明目张胆地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现在美国宣称要把钓鱼岛争端放在《日美安保条约》下面,这跟美国承担的国际义务是严重不符合的
5、。(三)通过模糊并扩大“周边事态”的解释,公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1.违反“条约内容不可与强行法相冲突”原则。日本和美国发动军事行动的主要依据是“周边事态”的发生。然而判断“周边事态”发生与否又于日本和美国的一面之词和主观臆断,可想而知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日美行动所依托的理由和依据是自己为自己杜撰的,其获得的战争权利同样也是自己授予自己的。然而这种权利的主要是什么?是于正规渠道、有法有据的吗?这种权利的取得是否违背了相关强制法的规定?实际上,日美获得这种权利的和依据是《日美安保条约》,《日美安保条约》仅仅只是双边军事性条约,不具有国际法的效力,其主要的是国家主权。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
6、论:日美获得这种权利的是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可以理所应当地作为日美发动战争的合理合法吗?答案当然是不能。因为国家之间是平等的,平等者之间不可能存在管辖的说法?任何国家的内政都不容他国干涉。这是有据可循的,《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了不干涉内政基本原则:“不得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的管辖事项,并且不允许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而且本条也同样适用于国家之间。但是美国完全置宪章规定于不顾,凭借与日本的双边军事性条约——《日美安保条约》,在没有得到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明目张胆地在第三国领域内并对第三国采取军事行动,严重侵犯了他国主权,完全忽视了这一强制法基本原则。2.
7、违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基本原则——《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和《中日联合声明》。缔约国对于合法有效的条约有义务善意地履行和遵守是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规则所得出的结论。《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和《中日联合声明》是两个国际公认合法有效的国际条约,不管是日本还是中国都应该严格履行条约规定的权利义务,以维护两国的根本利益为依托,严格遵守条约规定,认真履行条约义务,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要求进行友好的交往。但《日美安保条约》的内容违背了这一应有之义。日本凭借《日美安保条约》无事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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