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重整中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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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破产重整中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杨姝玲(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8)摘要:重整程序中限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权利行使的基础,根本在于破产法立法价值的嬗变——个人本位让位社会本位。我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对担保债权人的限制与保护措施的基本框架,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实现担保债权关乎债权人存亡或者担保物对于企业重整已无意义时,应当允许担保债权人解除“自动停止”,恢复行使优先受偿权;目前的强制批准制度对于担保债权人的保护过于周全,使其没有动力参与重整计划的协商,同时又会增

2、加重整的成本与负担,应当适当降低强制批准中对于担保债权人提供的待遇;应当赋予担保债权人参与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权利,监督权主要通过行使知情权与异议权实现。.jyqkaticstays)是指破产申请一旦向法院提出,一切执行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及其他对债务人的财产构成消极影响的行为均应自动停止的一种制度,其中债权人是否知道破产申请的提出并不妨碍该项制度的生效。该制度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产生、发展与完善后,在清算程序中得以适用。自动停止适用于所有性质的债权,当然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其目的在于保障破产财产的完整性,防止个别债权人提前实现债权。自动停止制

3、度限制了担保物权的行使,相应地又有一些规则为担保债权人提供保障,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一是担保债权人可以在特定情形下请求法院解除对担保财产的自动停止:其一为债务人在该财产上不存在权益,并且该财产并非为重整程序所必需;其二为缺乏充分保护,美国破产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充分保护的内容,依据《破产程序规则》与相关判例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虑:(1)债务人企业是否有再建的合理预期;(2)设定担保的财产是否为企业再建所必需;(3)从担保财产中扣除被担保债权额后是否有剩余;(4)自动停止是否损害了担保债权人利益;二是使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因自动停止制度受到的损害得到

4、弥补,主要包括以下三种途径:(1)向担保债权人定期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其数额相当于担保财产减少的价值;(2)提供替代担保或追加担保;(3)将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损失纳入破产管理费用,位列第一顺序获得清偿等方法。2.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制度。为了使有希望重整的企业获得复苏的机会,《美国破产法》第1129条(b)规定在特定条件下,赋予法院享有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权利,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债务人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其一,将担保财产交还给债权人;其二,将担保财产在不负担担保权的情况下出卖他方,并且,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获得的出卖款项享有担保权益;其

5、三,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仍然保有对担保财产的担保权益,但在重整计划中必须向其至少支付相当于担保债权的款项;其四,以其他方式向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支付等值的清偿。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以复兴债务人为目标,同时注重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在限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权利的措施之后,几乎都规定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在担保财产为重整所必需时,规定替代途径保护担保债权人利益,如果担保财产不为重整程序所必需,或者限制担保权行使损害担保债权人利益时,则允许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二)日本对于重整程序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的限制与救济日本《公司更生法》对重整程序中有财产担保债权

6、的限制主要体现为:在收到更生(重整)开始申请时,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则可依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在受理更生申请前的一段期间内,中止依据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公司财产进行的临时冻结、强制执行、临时处分、执行有财产担保权的拍卖程序,或者涉及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限制有财产担保债权行使的同时,还规定了特定情形下,法院可因管理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解除或部分解除对担保权实现的中止,主要包括:一为中止可能会损害担保债权人利益;二为解除中止不会对公司更生造成不利影响;三为当中小企业主的担保债权的中止,对其经营带来“显著障碍之虞时”。(三)总

7、结美、日两国对重整程序中有财产担保债权都规定有限制与保护制度,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为美国的自动停止制度,只要破产申请一经向法院提起,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实现“自动”停止,而日本则由法院依有权主体的申请以裁定形式中止有担保债权的实现;二为美国破产立法为担保债权人提供的保护途径更为细致与丰富。三、现状:我国重整程序中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关于有财产担保债权与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企业破产法》确立了“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以《企业破产法》公布时间即2006年8月27日为基准日,该日期之前产生的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债权

8、,公布之后发生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现行破产立法确立了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不受清偿顺序的限制,有权就担保物优先受偿;《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参加重整计划讨论,赋予其参与重整程序的主体资格,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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