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重整制度中的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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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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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论破产重整制度中的债权人保护姓名:许燕舞申请学位级别:博士专业:国际法指导教师:沈四宝20090501对外经济贸易人学博lj学位论文论破产爵整制度中的债权人保护第三章对重整债权进行界定和分析。重整债权就其实质意义而言‘,应为重整裁定d仃对债务人的财产请求权,就其形式意义而言,还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并在重整程序中依法申报和行使。重整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债权、普通债权和劣后债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应限于典型担保,具有担保的目的和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办应在重整程序中以担保债权对待;在优先债权方面,劳动债权、国家税收债权和非自愿债权均应当得到优先待遇。债权的申报

2、和调查作为重整程序的基础环节,应当建立起清晰的程序规则,使未到期债权、未确定债权、不足额担保债权等各种特殊债权得到公平的处理,并且提供公J下的债权异议处理机制,从而切实建立起保护各类债权人利益的制度。第四章是对重整程序启动环节的债权人保护问题的研究。重整原因是指法律上所规定的债务人可以使用重整程序的事实状态。本文认为,重整原因应当与不同的重整申请人结合起来设计。重整原因的宽松化应当只适用于债务人申请的情形,债权人的申请应当使用“不能清偿债务”和“债务超过”两个标准。其中,到期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只须证明停止支付即可。应当给予未到期债权人利用重整程序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但是未到期债权人的申请应

3、当满足“债务超过”标准。为了使程序启动阶段更加快捷和具有确定性,“再建希望”不应作为重整原因的要素,而可以作为终止重整程序的标准。重整程序启动的效力包括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效力两个方面,在重整程序限制债权人权利行使的同时,应当给债权人,特别是担保债权人,提供充分的救济措施。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应当建立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的临时保全制度。第五章对重整程序中企业控制权的配置与债权人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在企业重整的情况下,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状态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债权人成为企业事实上的剩余索取权人。债权人是否能够享有选任企业的管理者的权利和控制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权利,对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具有决

4、定性的影响。本文认为,这两种权利最终都应当归属于债权人,而不是法院。这不仅是因为法院缺乏进行商业判断的知识,而且由于法院与企业经营的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缺乏做出J下确的决策的激励。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形式行使其控制权,有关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构成、职权和运作的规则的设计,既要考虑债权人的一般利益的保护,又要考虑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差异和平衡。V对外经济贸易人学博}j学位论文论破产季整制度中的债权人保护第六章足对重整计划制度中的债权人保护问题的研究。重整汁划是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贯穿重整程序的主线。重整计划的制定权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于重整程序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都

5、有重要的影响。重整人对重整计划制定权的垄断或者一定期间内的垄断,既不利于制定出合理可行的重整计划,也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促进重整的成功,实现各方当事人

6、’日j利益的公平,并避免不必要的混乱,在授权重整人制定重整计划的同时,应当给予债权人制定重整计划的权利。重整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调整的方案以及保证调整后的权利得以实现的措施两个方面。权利调整方案既可以采取延期清偿、减少债务数额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债转股”等方式。保证权利调整方案实现的措施主要包括可靠的清偿资会来源、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和规定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措施等方面。在不需要保持债务人存续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制定清算型的计划

7、,以避免程序转换所带来的不必要的成本。此外,提交重整计划的同时,应当就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状况、重整前景等向各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当事人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充分性有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重整计划的表决应当在对所有的当事人进行分组的基础上进行。为了使重整计划中的权利调整方案可以更灵活满足不同当事人的需要,促进重整的成功,重整程序中应当采取任意性的分组制度,但是,任意性的分组只应允许根据在重整计划中所得到的待遇的不同,将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的当事人细分为不同的表决组,而不能允许将处于不同清偿顺位的当事人合并为单一的表决组。有权对重整计划行使投票权的人,应当是权利受重整计划损害的人。股东是否应当

8、有投票权,在理论上,应取决于企业的资产是否超过债务。在债务人债务超过的情况下,可以在投票前或者投票后排除股东的投票权或者股东投票权行使的效果。重整计划表决的多数决规则应当建立在对少数人给予充分保护的基础上。重整计划的批准制度分为J下常批准和强制批准。正常批准主要是为重整计划持有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个人提供保护,应当符合目的正当、程序合法,平等对待同一表决组成员、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和重整计划具有可行性等条件。强制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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