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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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

2、、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三条-17-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委托执法的单位,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准则,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有错必纠、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相分离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

3、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政府及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

4、工作,其法制机构或者依法设立有专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机构,-17-具体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制督察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法制督察专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法制督察,持《云南省法制督察证》,在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法制督察,特邀法制督察持《云南省特邀法制督察证》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指导下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下

5、列工作:(一)督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二)制止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三)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法制督察专员、法制督察、特邀法制督察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行政执法监督职权及范围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行使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权:(一)对制定和发布违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适当行政行为的-17-,责成限期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无效;(二)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6、;(三)对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组织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委托,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的管理情况;(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三)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推进情况;(四)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情况;(五)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情况;(七)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九)依法行政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7、行政执法监督包括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实施行政执法等行为的监督。第十一条-1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一)规范性文件制定;(二)行政许可;(三)行政处罚;(四)行政强制;(五)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六)行政收费;(七)行政给付;(八)行政确认;(九)行政检查;(十)行政登记;(十一)行政裁决;(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执法监督

8、的范围:(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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