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审判中控、辩、审权力(利)配置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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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审判中控、辩、审权力(利)配置的优化:刑事诉讼有三项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这三项基本职能分别对应控诉权、辩护权、审判权,是相关主体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也只有三项权能的充分行使才能完成诉讼活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不同诉讼构造下,控、辩、审权力(利)分配的表现不同。具体到审判程序中,如何合理配置控、辩、审三项权力(利),以能够高效正确的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一直以来都是值得探究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控诉权辩护权审判权配置    一、控诉权

2、、辩护权、审判权的概念厘定  控诉是指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广义上的控诉包括起诉的准备活动和起诉的实施活动。起诉准备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实施,直接任务是收集证据,明确犯罪嫌疑人。而起诉实施活动则是指提起诉讼和支持公诉。狭义的控诉就指的是起诉实施活动。而控诉权就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权主体所享有的对犯罪提出控告,要求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  在现代国家追诉主义的理念下,大部分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出面追究犯罪,控诉权实质上是一项国家权力。只有少部分案件由自诉人自己提出控告。控诉权的行使主体在公诉案件中一般指警察和检察官,

3、被害人也行使相应的控诉权。而自诉案件控诉权主体主要由自诉人行使。  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进行的防御性诉讼活动。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受刑事追诉的人对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和申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的对抗最精彩,辩护权的表现也最集中。  辩护权的行使主体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其中,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很多刑事诉讼中,辩护人都是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

4、、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享有的就特定刑事案件进行审理,以确定刑事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权力。审判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重要活动,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审判权专属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行使。  审判中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要求,也是对审判的基本要求,是审判职能的基本特征。刑事审判中立是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

5、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审判只有中立才能公正,无中立就无公正可言。  在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直接交锋与对抗,审判者居中裁判,各方主体各尽其能,共同推动诉讼程序向前进行。而诉讼程序对各方权力(利)的配置则对诉讼结果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然而,当今不同的诉讼构造对各方权力(利)的表现有所不同。  二、不同诉讼结构下控辩审权力(利)配置表现不同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及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又称为行使诉讼构造或刑事诉讼形式。目前,主要存在三角结构和线性结构两种刑事诉讼结构。  (一)三角结构下

6、控辩审权力(利)的配置  所谓三角结构,主要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诉的一方和辩护的一方平等对抗,而法院居于其中,公正裁判的诉讼结构形式。  在三角结构下,控诉权与辩护权的配置总是遵循平等对抗的原则。双方权力主体都应被置于同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都不想有超越另一方的更优越的权力。辩护一方被赋予众多程序权利以对抗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强大控诉方。这里的被告决不允许被作为诉讼的客体来对待。辩护方有权对控诉方的指控提出反驳,有权对证据提出质疑,有权向证人发问,并且辩护方不负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而由控方承担这一责任。对于法官来说,双方完全处在对等的位置上,不存在哪

7、一方优越于另一方,也不应该偏信哪一方的证据。审判权严格受诉讼程序约束,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处于一种超然的地位。法官对事实真相的心证的获得依赖于控方和辩方提出的证据,对案情的展开,不允许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在三方的结构中,法官是一个“裁判”,而不是“运动员”,夸张的说,他只负责听和作出判断,而不参加双方的辩论。  (二)线性结构下控辩审权力(利)的配置  线性结构是从整个行使追诉活动的过程来说的,主要指为了打击犯罪,追诉犯罪,三机关相互配合,流线型的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这是以安全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目的观的必然结果。  在线性结构下,审判活动中强调审判和控诉

8、都是为追究犯罪即所谓的司法一体化,强调必须强化司法力量,弱化对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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