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审判中的检察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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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刑事审判中的检察权配置论文摘要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么!1!检察机关如何行使好法律监督权,就涉及到检察权合理配置问题。特别是在刑事审判中,如何优化配置检察权,本文认为必须要遵循司法规律,同时又必须以刑事诉讼构造为基础,以刑事诉讼构造来审视检察权的运行,从而实现刑事审判中的检察权合理配置,确保检察权真正有效的行使,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的法治统一。论文关键词司法规律刑事审判刑事诉讼构造检察权一、司法规律与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构造何谓刑事诉讼构造?李心鉴博士认为: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且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

2、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诉讼目的所决定的,主要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其主体为控、辩、裁三方,主要内容为控、辩、裁三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二)司法规律与刑事诉讼构造之关系所谓规律,是指事物之间内在的本质联系。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人们能够通过实践认识它、利用它。司法规律也不例外,也有自身的规律。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运用司法规律来指导我们办理案件,如运用公平正义、正当程序、保障人权等思维、理念来指导司法实践,而这些理念、观念要更好地贯彻就必须要依赖于合理的诉讼构造。二、检察权在刑事诉讼构造

3、的配置性基础刑事审判是一种由法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做出最终和权威裁判的活动,它以公诉机关或自诉人向法院提起控诉为前提,在控辩双方与法官三方的共同参与下,形成一个诉讼三角结构,通过法庭上的举证质证和审理活动,最后由法院做出的指控成立与否的裁决。那么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检察权如何配置呢?笔者认为,检察权的配置必须要尊重司法规律。只有从司法规律和刑事构造来考虑检察权的配置,才能真正发挥检察权的功能。由于不同的刑事诉讼构造,检察权的配置也是不一样的,但是就整个刑事诉讼而言,都离不开控审分离、控辩平衡、裁判居中的三方格局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三、不同刑事诉讼构造中检

4、察权配置之比较分析由于两大法系的历史传统、政治经济文化不同,因此两大法系的刑事诉讼构造也不相同,在刑事审判中的检察权配置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y当事人主义'刑事构造的刑事审判中检察权配置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构造,在法庭上法官是居中裁判,庭审调查由控辩双方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证明对象的设定和证明活动都由控辩双方完成。因此,检察官在法庭上处于当事人地位,与被告人、辩护人地位平等,其检控职能是通过一系列庭审活动来完成和实现的。为实现检控职能,检察官在法庭上主动调查证据,积极讯问被告人,传唤并询问证人,出示各种物证

5、,在诉讼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检察官在庭审过程中显示出的上述诉讼地位是英美法系所特有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的充分体现。(二y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构造的刑事审判中检察权配置当前,我国正处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1996年刑事诉讼法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公诉人在法庭上的活动比之以前更加积极,但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对国家的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进行专门监督。从宪政体制上看,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内在要求:因此,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在刑事诉讼中,虽然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诉讼

6、构造,但是考虑到我国国情和历史传统,又更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诉讼构造中的检察权配置更相近,因此我们有必要综合两大法系的优势,对我国刑事诉讼审判中的检察权配置状况进行详细梳理并对其进行重新配置,使其更加合理、科学,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更能促进司法公正。!1!以刑事诉讼构造为基础合理配置检察权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f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那么在刑事审判中如何配置好检察权,使检察权发挥最佳功效,就是检察理论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在刑事审判中,必须要遵

7、循司法规律,还要从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的诉讼构造来考量检察权的配置,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优化检察权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权在刑事审判中的功能。(-)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综观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构造,与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构造相比,有着自身的特点。李心鉴博士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特点:第一,控、辩、裁三方分立,构成刑诉构造的主体;第二,控、辩双方既对立又统一,决定二者特有的法律地位;第三,控、裁双方就目前而言,我国刑事诉讼职权主义色彩较为浓厚,我国刑事诉讼构造还是一种“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构造。尽管我国刑事诉讼追求控审分离,但是,在“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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