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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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配置【摘要】公诉权与审判监督权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兼容性和调和性,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是两者兼容的基础,公诉权是审判监督权实现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具有实体处分权,更多的意义在于程序上的制约,因此这种监督并不会破坏审判中立、控辩平等的诉讼结构。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审判监督机构,并不能有效解决外界对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质疑,反而会导致监督效能减弱、职能冲突、司法成本增加等新的问题。因此,公诉权和审判监督权由公诉人统一行使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在现有在检察权内部配置中应当予以坚持。【关键词】公诉权;监督权;审判;检察机关中图分类号:D9

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6-083-03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是当前深化检察体制改革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近年来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权力配置上,不少人对公诉人同时承担公诉职能和审判监督职能①提出了质疑,主张对公诉职能和审判监督职能实行分离,内设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审判监督,公诉人仅承担公诉职能。②公诉职能与审判监督职能究竟应该分离行使还是统一行使,表面上看是关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配置问题的争论,实际上体现在更深层次法理上的问题上是关于公诉权与审判监督权关系的争论,即公诉权与审判监督权是否具有兼容性,二者关系之间是否具有

3、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本文通过对二者关系进行解析,论述公诉权和审判监督权由公诉人统一行使的合理性。一、公诉权与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关于公诉权的性质,有人认为法律监督是公诉权的本质属性,追诉职能仅是其外在形式,公诉权本质上属于监督权,一是监督法官,防止法官集权擅断;二是控制警察,防止警察滥用职权。即通常所说的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为更好地厘清二者关系,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法律监督权的概念进行分析。在西方法律中,并不存在”法律监督”的概念,”法律监督”是中国法律中的一个专门术语,必须在中国法律的语境中寻求合理的解释。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于本文探

4、讨的是公诉权与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因此这里主要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层面对”法律监督”进行解析。”监督”,仅从字面含义来理解,是指”查看并督促”。③在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诉讼监督,即对诉讼活动进行监察和督促,保证诉讼活动依法进行。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活动监督。在刑事诉讼中,包括对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方面的监督。虽然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但是检察权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律监督权。除了法律监督权外,检察机关还拥有职务犯罪侦查、公诉、批准逮捕等职权,这些权力与公安机关侦查权、法院审判权一样,都属于诉讼职能的行使活动,而不是对诉讼活动进行的监

5、察和督导。不能因为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就将检察机关实施的一切活动都视为法律监督职权的具体体现,否则就会在逻辑认识上产生以下问题:(1)如果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视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那么公安机关行使的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权是否可以视为对普通公民守法进行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是否也可以看做是监督权。(2)控审分离,诉审合一限制了法院审判活动,客观有制约审判权的作用,如果将这种权力视为监督权的话,那么自诉是否也可以看作是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另外,公诉权的行使客观上也要受到侦查权、审判权的制约,从这个意义来理解,侦查权、审判权是否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监督权。

6、(3)如果将职务犯罪侦查、公诉等权力视为监督权的话,就无法解释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与法院审判权、公安机关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权一样,本身也需要监督的问题。”将自侦权、批捕权、诉权的行使过程本身视为法律监督权的行使,表面上看似乎是扩张了法律监督权的涵义,而实际上确是模糊了法律监督权的性质和职能,使法律监督权变得抽象、泛化、缺乏意义,最终反而使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变得空洞化。”④我国的检察权应该是一种复合性权力,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逮捕权和公诉权以及监督权。其中侦查权、批准逮捕权与公诉权属于诉讼职能,监督权属司法监察职能,这些权力统一于检察权。唯一特殊的地方就在于抗诉权

7、,具有诉讼职能和司法监察职能的双重属性。这也是公诉权与审判监督权作为两种不同权力,权力交叉的地方。二、公诉权与审判监督权统一行使的合理性(一)公诉权与审判监督权的兼容性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下,公诉权与审判监督权是具有兼容性的,这个兼容的基础就是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是指检察官负有公正执行法律的义务,在刑事诉讼中,应当站在维护法律公正实施的立场,而不是单纯的追诉者的立场进行活动。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这种由国家行使的追诉权和自诉之间有着重要区别。由被害人行使的自诉权是基于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犯罪侵害,希望通过诉讼来弥补因犯罪而导致的物质和精神

8、损失,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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