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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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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抽逃出资股东之民事责任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犯,同时也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抽逃出资应对权益受损主体负侵权责任。在责任承担上,对公司应当以返还出资为主,对公司其他股东应当弥补其可得利益的损失,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补充损害赔偿责任”。合理的对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有助于弥补相关权益主体所受损害,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关键词抽逃出资民事责任承担 简介:鲁琳,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D922.29:A:1009-0592(2011)12-096-0
2、2 股东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反公司法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利用各种手段将其已缴纳出资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资产非法转移为自己所有,而继续享有股东权利的行为。我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其他法律也对股东抽逃出资规定了诸如行政法及刑法上的惩戒,然此类惩罚尚不足以弥补相关利益主体的损失,理论与实务迫切要求对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进行合理的界定。 一、股东抽逃出资之责任分析 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类型定位关乎抽逃出资者责任的认定以及公司、股东、债权人等相关主体权利
3、的救济。学界有关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类型主要有违约责任说和侵权责任说。 (一)违约责任说 有人认为“公司是一种契约,是股东之间就设立公司、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等内容订立的协议”。《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规定:公司是指2个或2个以上的人之间所订立的契约,根据该种契约,他们将自己的财产或劳务交付给某一共同的企业,以便分享该企业所带来的利益或节俭。公司契约理论将公司视为规定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按时足额出资、分享股息红利等内容。发起人为成立公司所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以及公司成立以后所制定的公司章程都可视为规定公司契约
4、缔结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法抽逃出资是违反公司协议所约定的出资义务的重要表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负财产返还义务。 (二)侵权责任说 侵权行为,指因不法侵害他人的权益,依法律规定,应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行为。刘俊海教授认为“抽逃出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向公司交纳财产,公司以此为基础形成法人财产权,此乃公司法律上独立人格存在之物质基础。以非法手段转移公司财产归个人所有,便是对法律上公司独立人格名义下财产权的侵犯。依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之规定,对所
5、有权的侵害,在解释上当然包括对法人所有权的侵犯,因此应负侵权法上的责任。 (三)责任性质之定位 违约责任存在于契约当事人之间,公司成立之契约当事人包括公司发起人以及公司股东,公司非契约关系当事人。股东抽逃出资的直接受害人便是公司,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的享有者,财产权受到侵犯,理当应受赔偿。若以违约责任定位于抽逃出资之股东,公司非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其权利的损害依何法理得到补偿不无疑问。此外,违约责任以赔偿受害人现有利益的损失为目的,但股东抽逃出资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上的巨大不利,甚或其他更有利益的损失,单纯的违约责任尚不足以弥
6、补公司利益的更有损失。相反,侵权责任因其归责原则的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青睐。侵权责任以填补损害和预防损害为责任承担之目的,对抽逃出资所造成的公司直接损失以及他方间接利益的损害都能够进行有效的填补,衡量公司法上主体权益保护与市场秩序维持,侵权责任则更有助于上述价值目标的实现。此外,侵权责任的承担具有“权衡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的巨大法理价值,这一机能同公司自治与公司权利维护具有同等价值。 除此之外,尚有人认为股东抽逃出资应当以民法上不当得利追究其责任,但不当得利因受益人主观上的善意与否及所受利益是否存在导
7、致返还的范围出现差异,即使恶意受领人应付加重的返还责任,但因举证的困难以及更有损害界定上的争议,公司的权益亦很难得到维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抽逃出资股东在民事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唯有如此方能周全公司法上相关权利主体损害的弥补以及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 二、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直接造成了公司法人财产的巨大减损,是对公司法上“资本维持、资本确定、资本不变”三大原则的违背,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首先应当承担财产返还之责任。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所负的财产返还限额以其抽逃额为限,法院得订立相当之期限,责令当事人限期返还
8、。如果造成了公司经营管理上的重大困难,导致其他间接利益的巨大损失,还应对其所造成的间接损失负损害赔偿责任。其法理依据在于“股东的赔偿责任不以其抽逃出资的金额为上限。因抽逃出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亦应由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在救济途径上,首先由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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