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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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处会计档案管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兰州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财务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包括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会计档案。第三条纸质会计档案是指以书面形式保存的会计资料。主要分为四大类:(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财务预算,部门决算,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经济合同,各类票

2、据,工资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会计资料。第四条电子会计档案是指以磁性介质(硬盘、光盘)形式储存的会计资料。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数据库类:天财账务、学生收费、工资管理等系统生成的原始数据资料。包括电子凭证,电子账簿,学费、工资等原始数据。(二)文本类:通过Office办公软件加工形成的文本形式的数据资料。包括财务预算,部门决算,会计报表,其他财务报告。第五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3(一)纸质会计档案应按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并加盖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的签章。(二)数据库类电子会计档案由信息管理科分类建档,文本类电子会计

3、档案由各科室分类建档。第五条会计档案保管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有效利用。(一)当年形成的纸质会计档案各科室自行保管,会计年度终了后,移交财务处档案室保管4年,期满后,由会计信息管理科负责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二)文本类电子会计档案采取“三地”备份保管原则,科室自行备份后,按年度将资料交由会计信息管理科通过光盘和服务器备份保管。数据库类电子会计档案由会计信息管理科定时备份保管。第六条会计信息管理科负责财务处会计档案归档管理,档案室由会计信息管理科指定专人负责,并明确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的职责。第七条会计档案

4、移交需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的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毕后,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字。第八条会计档案使用(一)财务处档案室设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记载查阅的时间、目的、查阅的内容及查阅人。校内外单位和个人需凭介绍信或有关证明查阅、复印会计档案。(二)数据库类电子会计档案3须经主管处领导同意后,方可向会计信息管理科申请查阅。文本类电子会计档案应先使用本科室备份资料,如有需要再向会计信息管理科申请查阅。第五条会计档案销毁按《兰州大学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档案的立卷人要对会计档案的完

5、整性、及时性负责;档案保管人要对档案的安全性、整洁性负责;损坏、丢失档案的,要予以经济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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