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马法中自然人人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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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罗马法中自然人人格制度论罗马法中的自然人的人格制度谢青山摘要罗马法以自然人的身份为核心的创造了人格的概念,并以此为核心建立起一整套关于“人”的法律制度。人格制度的建立使人在法律上发现了其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价值,表明人在法律上主体意识的觉醒,但受时代所限,它同时也包含不平等的阶级色彩。本文认为现代民法理论继承并重新审视了人格的概念并为其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和价值关键词罗马法自然人人格制度作者简介:谢青山,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285一、罗马法

2、中的“人”的概念辨析9从法律产生之时起,自然人一直都作为其最重要的主体之一,但罗马法上的“人”的概念,无论是从内涵上还是外延上均与现代民法理论中所称的“人”有着本质的区别。现代法律视野下人的概念内涵相对单一,其生物属性和法律属性大致上是统一的,基本上不会对二者进行特殊的区分;在罗马法中,人的概念则更为复杂。实际上,罗马法中的“人”并非是一个单一的概念,而是一组概念的集合,具体来说,homo、caput和persona构成了罗马法上“人”的概念的基本内容。虽然在罗马法中这三个词都与“人”相关,但它们各自的涵义、作用以及它们所指代的对象却存在很大

3、的差异(一)人法的二元划分――“生物人”与“法律人”的划分罗马法对人法进行了二元性的划分,《法学阶梯》中提到:“所有的人或者是自由人或者是奴隶”,在这一表述中,第一个“人”意指所有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即homo,在此语境下,所有人――包括奴隶和自由人――并不存在任何差别或者区分关系;而在“自由人”的表述中,则使用了liberi一词,它指有自由民身份可以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的人,也就是所谓的caupt或者persona9罗马法对人的二元化的区分,在奴隶与自由人之间厘定了界限,同时将奴隶排除在法律权利义务主体的范围之外,实际上否定了奴隶在法律上

4、作为人而存在。可以看出罗马法中的人法隐含着这样一个核心的逻辑:在法律上奴隶并非人,尽管在生理结构与生物属性他们与自由人无异,但他们的性质更加接近作为客体的财产,除了会说话,他们与牛羊并无本质的区别。罗马法对“人”这一概念进行区分最大的意义在于它解决了“生物人”与“法律人”的划分问题,同时也在法律上确认了自由人对奴隶的不平等状态(二)罗马法上的人的概念及其演变从词源上看,caput和persona并非专为法律而创制的术语,甚至它们起初根本没有人的含义。caput原指头颅或书籍的一章,后来用其”头颅”的含义来代指人,并且其含义在法律领域发生了进一

5、步的扩张和延伸,开始被用来特指法律意义上的人,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同样的,persona本身也并不包含人的含义,而是指演员扮演角色所戴的假面具,戏剧演员通过使用不同的面具来区分不同身份的人,后来这一含义被引申到法律领域,特指具有某种身份的人从caput和persona这两个概念的演变过程可以发现,如果从概括的角度来看,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区别,很多时候都可以将它们作为法律意义上人的概念来使用,例如徐国栋教授认为caput和persona皆指“法律意义上的人”;但如果要深入的研究罗马法中与人相关的问题,则有必要对二者之间的差异以及它们的

6、内在关系进行更为细致的探讨9caput一词所描述的是一个可以在法律上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即通常所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其重点在于把人当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总体;而persona在指人时,强调的并非是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的人本身,而是侧重于人所具有的特定的身份。caput和persona在指人时侧重点虽然各有不同,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却更为紧密。caput强调人的主体资格和权利义务,但其来源恰恰是人所具备的特定的身份,即身份是人的主体资格和权利义务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从另一方面来说,一个人法律的地位和及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又能反映他所具备

7、的特定的身份,因此这是一组联动的、互为表里的概念,其中任何一方的变化必然引起另一方的变化,例如,如果某人具有罗马法所承认的主体资格且享有自由权,那么可以肯定该人具有自由人的身份;而如果某人从罗马市民被降等为拉丁人,那么他必然不再享有市民权了二、罗马法意义上的人格和人格变更制度(一)人格的概念人格是附属于人的一个概念,它的内涵和外延都相当宽泛,罗马法中的人格是什么这个问题,在学术上依旧存在不同的观点。以彭梵得为代表的一派有观点认为,罗马法中的人格就是人的权利能力,他在《罗马法教科书》一书中明确提出:“权利能力也被称为personalita(人格

8、)”,因此笔者将这一派学术观点称之为“人格的�嗬�9能力说”;另外有一种观点认为在罗马法中,所谓人格即是他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认可的身份,对于这种观点,不妨称其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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