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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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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硕士毕业论文:有关罗马法律人格制度一、罗马社会以家庭为基本的政治单元以战争为核心的社会生活决定了罗马社会各种制度和结构的安排要以政治权力为主导。在罗马社会屮,不是只建立一个组织或设立…个独…无二的最高权力来维护秩序和负责防卫,而是有若干个层级系列,最高政治机构并不像我们今天的国家那样直接对个人发号施令,而是对下属的团体行使权力这种权力受这些团体或其首领的权力的制约。在罗马社会,这种层层叠加的政治组织形式,由低到高依次是:"家庭(fam订ia)”、“家族(gentes)”、"部族”,最后是“城邦(civitas)”。罗马家庭在这种层层叠加的政治组织体系中处于底层。在这几种政治组织中,部族在罗
2、马前几位国王时期就消失了,家族也在共和国时期逐渐地衰落并最终变成了私法的…个简单制度,在安东尼吋期,这些部族和家族成了遥远的历史记忆,只有家庭毅然顽强地存在而与国家相对而立。由此形成国、家的两极社会结构:国由众多的家组成,个人被遮蔽在家中,“国”对个人的治理在很大程度上通过"家”进行。在这样的社会中,生产、选举、纳稅等事务均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在家庭中,个体是非主体性的,非人格的,非自我的,只有家庭才是独立的,自我的,绝对的。个人被家庭所湮没,对家庭的态度相当于今天对个人的态度。这种罗马家庭不同于我们现在所说的基于口然血缘关系的自然家庭,团体内的成员不但因为共同的生产活动而联系紧密,更因为共
3、同的祖先崇拜和宗教信仰而形成一个共同体。它根本就是一个政治组织,同权力和政治机制相关联,在罗马社会人们称为fam订ia的就是这种具有政治意义的罗马家庭,至于自然家庭,罗马人未对其加以命名。认为罗马家庭是一个政治组织并非只是一个空洞的说教,它包含着一系列具体要素。在罗马家庭中,家父拥有绝对的权力,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家父享有不同的支配权和其他权力,包括对人的支配权、夫权、财产权等。父对其子有生死之权更毋待论的是,父对子具有无限制的肉体惩罚权。他可以任意变更他们的个人身份:他可以为子娶妻,他可以将女许嫁,他可以令子女离婚;他可以用收养的方法把子女移转到其他家族中去,他并且可以出卖他们;家父还拥有
4、以包括奴隶、依附于他的自由人为对象的所有权;家父还拥有对意大利土地的所有权及对作为其附属品的某些地役权。这些权力形成了家父对人和土地的绝对权力,即家父的权力Z下包括成为政治实体所必须的要素,居民和领土。从而一个家庭就是在家父绝对权威统治下的政治组织。随着商业逐渐替代战争成为社会生活的核心个体成为生产和再牛产的单位,个人逐渐脱离家庭成为独立的社会单元,加上国家权力的扩张,国家对个人提出要求,家庭的政治意义随之逐渐衰退,今天家庭仅具有自然血缘关系上的意义。二、罗马法中法律人格制度是对罗马家庭政治地位的确认和保护一)罗马法律人格制度的构造罗马法屮有三个关于人的概念,即。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不一
5、定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则表示某种身份是从演员扮演角色所戴的假面具引申而来。原意是指头颅或书籍的一章,罗马古时户籍登记时每一家长在登记册中占有一章,家属则名列其下,当时只有家长才有权利能力,所以caput就被转借指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上的人格。完全法律人格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必须是人,基于出生的自然人,因为一切权利都是为人而设的。除此之外还需具备其他条件,就是各种身份,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完全具备了这些身份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人,拥有法律人格。这些身份包括“自由权”即享有在法定限度内按照口己的意愿处置其人身和行动的自由权。其次,就民法关系而言,还应当包括"市民权”(statuscivitas),即
6、作为罗马城邦的成员的权利,它类似于今天的公民权或国籍,是专属于罗马市民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公权和私权。再次,就其在家庭中的地位而言,应当具有家庭权(statusfam订iae),即作为家庭团体中的成员在家庭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所享有的权利。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的人才能够代表家庭享有完全的法律人格,任何…种身份的丧失都会造成人格的变更。口由权的丧失会造成人格大减等,实际上也就是人格的消灭或法律上的死亡。而罗马市民身份的丧失会造成人格屮变更,家庭的身份的丧失会导致人格小变史。二)罗马法中的法律人格具有团体属性个人是现代民法的调整对象,个人作为目的,其伦理价值必须成为法律上的主体。罗马法调整的是一
7、种跨家庭的社会秩序,因而它仅仅是承认家庭的存在和家长的权力。家庭内部秩序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家长权力的限制,从罗马法的角度加以考察,简直就属于那种尚未上升为法的一般习俗,这种习俗不属于法并且与法相对立。虽然家长具有绝对的权力,但是由于此种习俗的约束,家长一般还不至于滥用权力。对于法律来说,个人根本不存在,家庭是法律调整的基本单位,法律人格自然就是家庭的团体人格,它是家庭作为基本社会单位开展社会活动、作为政治组织参与国家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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