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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贿赂罪死刑适用问题的探析20160116》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对贪污受贿罪适用死刑问题的探析江苏大学法学2014级陈超指导教师:王春林职称:副教授摘要:2015年11月1闩,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施行,该修正案再次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等九个死刑罪名,其中不包括职务型经济犯罪中的贪污罪和受贿罪,我国法学界关于是否应取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死刑再次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贪污受贿是最严重的腐败形式,十八大之后,我国对于贪腐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是否继续适用死刑对反腐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反腐的成效如何乂与我国能否长治久安息息相关。本文从贪污受贿犯罪产生的原因及危害讨论,对当前形势下我国贪污受贿罪是否应继续适用死刑
2、、如何适用死刑进行了探析,对打击腐败犯罪、维护政权的稳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和意义。关键词:贪污受贿罪;死刑;适用Abstract:OnNovember1in2015,the9thAmendmenttoCriminalLawhasbeenputintoforce,the9thAmendmenttoCriminalabolishedthedeathpenaltyofcrimeoffraudinfinancingandcrimeoforganizingotherstoprostitute,andsoon.Butnotincludegraftcri
3、meandbriberycrime.Forthispurpose,Chineselegalexpertsspreadadrasticdiscussionbriberycorruptioncrimeisthemostseriouscorruption.Afterthe18thoftheNationalPeople’sCongress,ourcountrykeepseveresituationwithregardtocorruption.Whetherornotretaindeathpenaltyisveryimportanttoanti-c
4、orruption,theeffectofanti-corruptionindirectproportiontothestabilityofourcountry.Thistextdiscussthecauseandendangerofbriberycorruptioncrimes,isveryusefultocrackdownonthecrimeofcorruption,alsoisveryusefulmaintainthestatepowerofourcountry.Keyword:Briberycorruptioncrimes;Dea
5、thpenalty;Reservingorabolishing—.贪污受贿犯罪的概念、量刑与产生的根源(-)贪污受贿罪的概念1、贪污罪概念与量刑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井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人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K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6、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2、受贿罪概念与量刑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W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中平人民井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二〉贪污受贿罪产生的根源1、政
7、治原因我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发展水平也没有达到真正由人民当家做主的理想境界。尽管法律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国家公职人员仅是权力的行使者。但人民是通过什么途径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呢?答案显而易见,必须通过各级党政机关的国家公职人员。虽然,目前各部门内部都设置有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机构,但是这些监督机构的监督权往往掌握在被监督者手中,监督者是在被监督者的领导下实施监督职能,导致监督往往流于形式,致使权力失控。在当前经济改革开放以及新旧体制交替的背景下,权力过分集中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机制,以及法制
8、的不健全,必然会导致一部分素质不高的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贪污受贿犯罪便随之而来。2、经济原因贪污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不需要直接参与社会生产,却参与社会剩余产品的分配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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