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方法的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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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方法的优选【摘要】受碳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约束的企业需要就碳交易所引发的经济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实践中,企业除根据IASB发布的IFRIC3对碳排放权进行会计处理外,用得比较多的另一种账务处理方法是净债务法。由于祖父制下,企业免费获得的碳排放权实际上并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相反却表明企业有义务将碳排放量控制在某一水平以下,因而不应将免费获得的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宜采取净债务法对碳排放权进行会计处理。【关键词】碳排放权净债务法无形资产在欧洲,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已实施多年。根据欧盟各成

2、员国制订的国家分配计划,受该体系约束的大部分公司将免费获得一定数量的碳排放权,每持有一单位碳排放权可享有排放一吨二氧化碳的权利。公司可将多余的碳排放权在碳交易市场上售出。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的实施是分期进行的,每期结束,若企业的实际排放超过了获配的碳排放权,企业必须在市场上购入碳排放权以抵补超排放。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引发了一系列的会计问题,实践中,企业对碳排放所涉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呈现出多样化局面。本文欲对碳排放权的几种常见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对比分析,并从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设立的目的出发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方

3、式的选择进行探讨。一、IASB发布IFRIC3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但不久IFRIC被撤消2004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IFRIC3),以对碳交易体系所涉会计问题进行规范。该解释公告指出,排放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购买的排放权按成本入账。收到政府机构免费发放的排放权时,按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入账。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38)的规定,可以采取历史成本模式或重估模式对无形资产进行后续计量。选择重估模式时,若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增加,则

4、重估盈余部分应在股东权益中进行反映;若排放权的公允价值下降,且下降金额超过了重估盈余,则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费用。获配的排放权的公允价值与为获得该排放权而支付的价款之间的差额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IAS20)进行账务处理。首先,该差额应确认为递延收益(负债),然后在会计期间内有规则地确认为收入,无论企业是持有还是出售该排放权。企业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后,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IAS37)的规定确认排放负债和排放费用。企业确认的排放负债应以资产负债表日抵补该报告期

5、内企业实际产生的排放量所需的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IFRIC3于2005年3月1日起生效,但其中存在许多不匹配的地方。按照IAS38的规定,对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有两种可选方法——成本模型和重估模式。成本模式下,无形资产(排放权)应以其成本减去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其账面金额,即不允许对其进行重新估价。重估模式下,无形资产(排放权)应以其重估价入账,即以其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其账面金额。如果无形资产的账面金额因重估价而增加,那么增值部分应在股东权益中反映。但当企业产生实际排放后,确认的排放费用

6、却是在利润表中进行反映。获配的排放权的公允价值与为获得该排放权而支付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后,需要在会计期间内有规则地确认为收入,递延收益的入账金额由获配日排放权的公允价值与支付的价款间的差额决定,不随获配日后排放权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当企业实际发生碳排放后,需要确认排放负债,而排放负债的入账金额是以当时排放权的市场价值为依据确定的,即排放负债将随排放权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这样,若某企业恰恰持有为抵补其实际排放所需的排放权,从经济实质上看,该企业没有因实施碳总量控制而发生额外的成本,但由于排放权市场价格的变

7、动,导致排放负债随之变动,从而使企业的利润受到影响。由于存在上述问题,2005年6月,IASB决定撤消IFRIC3,拟就IFRIC3的运用所带来的利润波动进行更广泛的评估,并考虑是否以及如何对现有的准则进行修改以减少或消除这些不必要的波动。IFRIC3被撤消后,受碳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约束的企业仍需要就碳交易所引发的经济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实践中,企业除根据IFRIC3对碳排放权进行会计处理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对碳排放权进行会计处理。在众多的会计处理方法中,得到广泛应用的是净债务法。二、净债务法1.净债务法简介。净债务法

8、下,对于免费获得的排放权,企业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为零。当实际排放量超过持有的碳排放权后,需要确认负债,因为企业有义务在市场上购买额外的排放权以抵补超额排放量。根据IAS37的规定,若企业因过去事件而承担一项现时义务,且清偿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则企业可在账上计提准备。就碳排放而言,过去事件即企业排放二氧化碳等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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