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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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电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探讨 摘要: 鉴于碳排放的前瞻性和复杂性,目前国内会计准则尚未对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给予明确的规定,在低碳经济背景下分析和研究火电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根据研究分析对火电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提出具体建议,以期在免费或有偿获得配额、发生排放、资产负债表日以及履约交付或出售配额时,合理对碳排放权进行会计处理。 关键词: 火电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 一、研究背景 低碳时代已经来临,2011年10月我国批准碳排放权在北京、天津、上海、重

2、庆、湖北、广东和深圳7个省市进行试点交易,2013年底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在北京市环境交易所开市。自2013年11月28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开市以来,交易规模逐步扩大,截至2015年末北京市碳排放配额已成交532万吨,成交额2.38亿元,成交均价44.74元/吨。2016年年初国家发改委进一步出台《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就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前重点准备工作做出部署。低碳经济的发展给会计处理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鉴于碳排放的前瞻性和复杂性,目前国内会计准则尚未对碳排放权的确认

3、与计量给予明确的规定。电力企业尤其是火电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各行业中首屈一指,在低碳经济背景下分析和研究火电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碳排放权会计处理分析 通过梳理,现阶段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和计量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碳排放权是否应当确认为资产(包括无偿或低价取得的部分);二是产生的排放义务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排放负债何时以及金额如何确认;三是碳排放权交付及出售收入与碳排放费用是否可以抵消;四是碳排放权应采用何种计量属性进行计量。本文探讨碳排放权会计处理,基本思路是借鉴国内外的

4、做法,在现有的会计准则框架下解决问题。首先,碳排放权是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碳排放配额作为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可以自用或出售。碳排放权具有一定的价值。目前碳排放权的主要获取渠道有:政府等相关机构无偿初始分配及有偿竞拍分配、与其他企业协议有偿购买、经审定的碳减排量等。可以根据实际支付的价格或交易市场的公允价值确认碳排放权初始计量金额。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碳排放权应确认为资产,无论是否有偿取得。 碳排放权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根据碳排放权的持有目的,将碳排放权分为生产性和投资性两类

5、,企业持有生产性碳排放权的目的是满足自身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企业持有投资性碳排放权的目的是用于出售或交易。生产性碳排放权具有无形资产的三个特征: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生产性碳排放权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而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成熟,碳排放权一定程度上具备活跃市场、拥有产品定价机制,投资性碳排放权可以在市场上自由出售或交易,并收取或支付现金,投资性碳排放权可以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次,加入减排计划就是在获得碳排放权的同时也承担了一项义务,符合负债定义,应确认一项负债。但不应当在取得碳排放配额时

6、确认,而应于实际发生碳排放行为时确认。在取得碳排放配额并承诺减排时确认负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会计处理不够谨慎,而在实际排放时该义务才能够可靠计量。因此,应在实际碳排放时确认相应的碳排放负债,实际累计排放量小于核发的碳排放配额时,排放负债金额为零;实际累计排放量大于核发的碳排放配额时,超额排放部分以碳排放时的公允价值计量。 准确的碳排放负债只有在履约时才能最终确定,因此在实际排放时按照最佳估计数将碳排放负债确认为预计负债,并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市场情况调整其账面价值。实际履约时根据最终的差量(实际累计排放

7、量超过核发的排放配额部分)以及当时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对碳排放负债最终进行调整。再次,按照可比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碳排放权交付及出售收入与碳排放费用应以净额列示。当实际排放量超过核发的碳排放配额时,一方面交付或卖出配额要确认损益,另一方面碳排放要确认费用。资产负债表日对碳排放权交付及出售收入与碳排放费用进行抵消,二者以净额列示,视为减排管理或配额投资的损益。最后,在碳排放权计量属性的选择上,现阶段应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并存的模式。对为了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而持有的生产性碳排放权主要采用历史成本计

8、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不能获得更高质量的财务信息,只会增加会计处理的复杂性。对用于出售或交易而持有的投资性碳排放权主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不能合理反映碳排放权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针对超额排放部分以碳排放时的公允价值计量碳排放负债,资产负债表日及履约时按照市场情况调整负债的账面价值。 三、火电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火电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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