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证业务的服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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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公证业务的服务性

2、第1...外资银行一系列合同的出现,给公证机构出了道难题,也给公证业提出了新的课题。一些率先登陆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受英美法系契约自由的影响,再加上对中国法律的陌生,制作了一系列所谓的“霸王合同”,违反了我国的法律,并剥夺了合同相对方一系列的权利。在这些合同申请公证时,因其内容不具备可以公证的条件,公证处就选择了拒绝公证。这样,虽然公证质量提高了,责任也减轻了,但当事人的权利失去了保障,社会的经济秩序不能得到规范,公证的服务性也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公证作为一项新兴的服务性行业,具有社会公益性。公证的宗旨是服务于社会大众,使那些需要公证的行为和事实获得强大的法律效力

3、。倘若对于那些类似于外资银行的合同文本,因其条款不平等就拒绝公证,所谓的服务性和公益性便无法得到体现。公证的公益性应该是帮助当事人,引导和规范其公证的事项,使之趋于合法。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制度,起着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民事流转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近年来许多新兴的需要公证的业务也随之出现,这些业务尤其缺乏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公证作为预防措施,能在第一时间接触到这些业务,如果因为其内容有缺陷就简单地拒绝公证,将给整个市场秩序埋下隐患,而公证也随之失去其原有的价值。基于此,对于那些有疑问的业务,公证人员不能简单地排斥拒绝,而要积极面对、引导以至规范之。引导和

4、规范是一个过程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预防阶段。成功地开展公证业务要找准一个切入点,因此预防阶段必不可少。将公证中遇到的问题反馈于各个部门,通过经济、行政、司法的介入再加上各种宣传途径,把那些容易出差错的问题提前告知于公众,使其在公证前就能判断需要公证的事项的关键所在,这可以为公证的引导和规范提供一个先决条件。(二)提前介入。现今许多新兴的公证业务的出现,给公证机构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例如上海南浦大桥、杨浦大桥建设的公证磁悬浮列车系列工程的公证等都给公证业务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果这些工程、项目、合同在全部完成之后才进行公证,一旦发现其招投标、技术引进或服务协议中存在违法现象,将

5、给公证人员带来很大的麻烦。但如果公证提前介入工程的筹备、项目的策划和合同的起草,使其在一开始就处在法律的规范之下,就能避免这些麻烦的发生。(三)全过程介入。提前介入只是确保将来公证的可行性。公证事项的审核与出证和工程的进行、项目的进程、合同的订立同步进行,可以使公证的效力进一步发挥出来。上述这些措施只是适用于还未发生公证的情况下,而现实生活中要求公证的有许多已完成的行为、文书、事实,而这些事项中又存在不真实、不合法的现象。笔者结合自己的实践重点谈一下协议类文书的引导和规范方法:(一)当事人双方无法完成1份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无法使合意成文化(如还款协议、公司章

6、程等)。公证机构在此可充当律师事务所的角色,根据双方的合意帮助他们起草1份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确认无误的情况下进行公证。(二)当事人一方出具的合同文本,其内容不符合法律规范,至有显失公平之处。对此,公证人员可以先向对方提出修改建议其次,向对方出示有关其内容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建议其依法行事,如果对方接受建议,就可进行下一步的公证。反之,则针对相关的内容加以调整,使合同内容及条款与法律、法规相适应,以避免发生冲突。如果对方仍然不接受公证人员的建议,则拒办其一系列事项的公证,以免有关的经济秩序出现混乱。(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对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其内容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范。对于

7、这类公证,公证人员也要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修改建议,指出违法内容,并记录在案(如最后出证成功,在案卷中能有所体现)。如果当事人不接受公证人员的建议公证人员应该拒绝公证。公证人员在公证合法有效的行为、文书事实的基础上,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其建议。在用尽一切救济手段仍无效的情况下,选择拒绝公证是其职责。随着公证机构逐渐脱离国家公务员编制,公证机构直接面对市场竞争,各种纷繁复杂的新业务相继出现。在应对这些新问题的同时,在接受与拒绝的相互的转化过程中,公证处、公证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把这些经验及时反馈于有关的管理部门、立法部门有利于在管理市场秩序和制定有关法律时具有针对性。同时,有关部门在规范市

8、场秩序时,也应让公证机构参与进去,例如参与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范文本(如已制定上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新版本)等等。这样可以让社会的各个职能部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引导和规范的作用,把整个市场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引导和规范的同时,还有几点问题需要注意:其一,公证机构不负检举义务。对于那些拒绝公证的当事人公证人员不能因其拒绝修改合同文书而向有关部门检举,以达到规范的作用。公证行业以其服务性、公益性为原则,行使引导和规范的职责,但这并不意味职责可以任意扩大,可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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