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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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广公消〔2017〕110号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正式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为贯彻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确保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规范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公安部和广东省公安厅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法律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第136号修订)、《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消防技术服务

2、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14〕18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17〕15号)、《关于启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公消办〔2017〕264号)、《关于贯彻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7〕272号)、《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公通字〔2014〕193号)等。二、资质管理(一)临时资质管理对于已经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续期一年。续期届满后,具备《社会消防

3、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资质条件的,可申请相应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正式资质。对于已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二级资质的企业,具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资质条件的,可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二级正式资质。(二)正式资质管理对取得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全省范围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由其聘用单位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具备注册执业条件的,向其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各市公安消防局(深圳市为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或省公安厅消防局提交申请材料,依法申请注册执业。全面停止受理和

4、审批新的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新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实施正式资质许可。全省范围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具备资质条件的,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各市公安消防局(深圳市为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或省公安厅消防局提交申请材料,依法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三、许可条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条件,提交法定相关材料(附件1)。申请资质的单位,应具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资质条件,提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

5、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资质申请”等要求的相关材料(附件2),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不作为前置条件。四、办理时限申请注册和申请资质的办理时限,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公安厅等相关规定执行。五、办理流程(一)网上申报通过互联网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http://106.14.48.240/xfxt)或“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http://jsfw.gdfire.gov.cn/)链接,申请注册账户,上传“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6、等申请材料彩色复印件或扫描件,选择省公安厅消防局或各市公安消防局(深圳市为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进行提交。(二)网上预审省公安厅消防局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上传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内容填写有无错漏,材料是否清晰可辨等进行核实,上传材料齐全有效,通过预审后进入受理环节,预审不合格则退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可对网上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三)资料审核和业务受理通过网上预审后,申报单位可于国家法定工作日持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到选择提交的省公安厅消防局或各市公安消防局(深圳市为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7、书面申请材料(附件3),进行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核查。各级业务受理窗口核查后,应加盖“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对于书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补办全部内容,符合资质申报要求的,应进行受理并打印出具受理回执。(四)专家评审业务受理后,省公安厅消防局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按规定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评审专家库中,按比例抽取评审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专家评审工作,专家评审按照公安部消防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公消〔2014〕98号)等规定执行,申请单位应按相关要求,配合专家组开展专家评

8、审工作。(五)行政审批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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