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法律与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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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法律与人情明清时代许多城镇中,都存在由商人、工匠老板组成的团体。若将开设作坊的工匠老板也算入广义的“商人”,那么,由这些工商业者为主体所组成的明清商人团体,是否有不同的类型?其不同特色为何?而在不同类型商人团体之间,究竟表现出何种演变趋势?这是本文要回答的第一个问题。第二,当明清全国市场逐渐成长扩大后,部份商人团体开始为成员提供储货仓库、协议契约、设置官颁度量衡等功能,这可视为因应市场“交易成本”而提供的“交易服务”。本文认为,商人成立这类团体,提供种种交易服务,其实可视为当时的一种“制度创新”;这些制度创新的出现与演变,一方面是与商人因应当时市场发

2、展需求有关,一方面也反映商人对当时“法律”机制与“人情”力量的巧妙运用。本文第二部份要说明商人团体如何提供“交易服务”形成“制度创新”,以及“市场、法律、人情”不同因素变化如何影响这种制度创新。本文将以明清时代全国主要商业中心苏州为例,分别说明以上两个问题。以商人团体为分析对象,本文希望能增加学界对明清“国家—社会”演变关系的理解。一苏州商人团体的类型、特色与演变明清苏州商人团体在组织方式上具有不同特色,并呈现一个长期演变趋势,大体可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的逐渐过渡:“编审行役制——会馆、公所制——商会制”。不同类型商人团体具有不同主要特色:编审行役制为一种“

3、强制编册组织”,会馆、公所制为一种“立案公产组织”,商会制则为一种“依法注册组织”。明初沿宋元以来财政传统,将工商业者强制登录册籍,以应政府和买、和雇所需的商品与劳务,这即是“编审行役制”的主要特征。编审行役制下的商人团体,可谓是一种“强制编册的组织”。至少自明末开始,便可在政府禁令中屡屡看到“禁革行户当官”的宣告。[1]清初,有关禁革编审行役的命令,仍屡见于苏州等地的碑资料中。[2]清初周亮工任官福建时也严格禁革编审行役:“不许分毫取之铺户。其历来相传铺户姓名册籍,但有存者,俱令该县焚毁”。[3]《新编文武金镜律例指南》收录清初一份地方官“禁革行役”文告

4、:“官吏军民人等知悉,一切当官名色,尽行革除,需用对象,给银平买,毋许空票白取”。[4]这些都代表着明末清初以来地方官员禁革编审行役的长期努力。明末以来的禁革编审行役改革是个长期过程。无论政府官员如何禁革“行户当官”,不肖官员与吏胥在地方上假藉编定“行户”手段控制并征取商人的财货,终清之世,在全国各地则不能完全禁绝,特别是在吏治较差与社会失序时,这种编审行役制度对迫切需求物资与劳役的官员有很大方便性,[5]这个方便性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个人中饱侵渔可以“按图索骥”,二是可以及时完成上级要求购买征收的物资与劳役。即使到乾隆三十六年(1771),苏州仍然在某些

5、特殊行业中,发生类似编审行役的现象。[6]与持续编审行役官员存在的同时,有时候更有一些假借政府名义自称“行头、小甲”名称的人物,借机勒诈商人。这些借机勒索商人财物的官员、吏胥与“行头”、“小甲”,都是威胁商人经商安全的潜在危胁者。然而,无论如何,明末清初以降政府官员推动的禁革编审铺户措施,的确是一种全国性的制度改革,有助于商人改善经商环境。问题在于,法令虽然原则禁止,实际成效则依各地区、各时期的吏治良窳来决定。一般来说,在雍正、乾隆年间的苏州地区,尽管时或在某些特殊行业发生强制编审“行户”的个案,各行业也经常产生某些自称“小甲”人物的骚扰,但禁革行户的实际

6、功效仍能比较确实达到。[7]做为“强制编册组织”的“编审行役制”商人团体,已经逐渐淡出苏州地区。取而代之的,是新兴的“会馆、公所制”商人团体。十六至十八世纪之间,随着禁革行役的逐步推广与有效实施,部份商人透过临时或经常性捐款,承租、购买或是创建了成员举办共同活动的专属建筑物,这些建筑物多半取名为某某“会馆、公所”,或是“公局、公会”等其它名称。十八至十九世纪的两百年间,愈来愈多在苏州经商的工商业者组成了自己的会馆或公所。据估计,明清时期苏州至少出现过64座会馆、163座公所,[8]绝大多数都与商人捐款创建维持密切相关。其实在会馆公所出现之前与之后,苏州一直

7、都有许多由外来商人形成的“商帮”。[9]商帮的成因很复杂,经济、宗教、社会因素外,也有司法因素。早在晚明,即有人敏锐地注意到安徽商人与江西商人在外地经商的一种集体习惯:联合同乡商人一起打官司:“(休歙)商贾在外,遇乡里之讼,不啻身尝之,醵金出死力,则又以众帮众,无非亦为己身地也。近江右人出外,亦多效之”。[10]要之,无论商帮有何不同的形成因素,这些司法活动上的“以众帮众”联合行为,大概也是重要成因之一。这些已经成立的商帮,经常成为一些会馆公所的重要捐款来源。诸如:乾隆卅八年(1773)“徽郡会馆”捐款名录中,除列有71位捐款商人名字外,也另外分列“涝油帮

8、、密枣帮、皮纸帮”等三帮捐款。道光十年(1830),“三山会馆”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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