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契约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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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契约与市场“摘要题”经济关系的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法律特征,只有沿着契约化的总体方向去追求经济关系的法制化,法律才能为市场经济的成长提供有益的服务,否则,法制化反而有可能成为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的障碍;因此,法律的理念必须实现从“计划精神”到“契约精神”的转换,把契约当做安排经济关系的首选形式。  “关键词”法制经济,经济关系的契约化,法律的理念,契约精神  “正文”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各有其独特的内在规定性。在从计划走向市场的进程中,法律将要为市场做些什么?这是一个直接涉及如何设定法制发展战略目标

2、的重大问题。为了科学地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从法律的视角对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定性加以准确地把握。  一、市场经济、法制经济与契约经济  在法律的层面上,市场经济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经济?其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目前,有一种广为流行的提法:“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是不是法制经济?毫无疑问,当然是法制经济,而且必须是法制经济,因此,这一提法本身并无任何不妥之处。但是,若由此而把法制经济视为市场经济的本质法律特征,则不能不是一种片面的认识。为此,就必须首先讨论清楚这样一个问题,“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种

3、概括在什么意义上才是正确的?  所谓法制经济,无非就是经济关系广泛法制化的经济,它意味着法律成为规范和调整经济生活的常规手段。具体说来,法制经济与非法制经济相区别的主要特征大致有三:  其一,经济活动有法可依。在法制经济中,既然法律是规范和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常规手段,那么,这就必然要求用一套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即法律)来覆盖经济生活的基本领域。用古代法学家稍带夸张意味的话说,就是做到“万事运行,皆有法式。”  其二,经济主体合法经营。使经济活动有法可依,是对社会立法者的要求。但是,法式皆备之后,若经济

4、主体视法律为具文,竞相以非法方式追求各自利益,则亦无法制经济可言。因此,法制经济的运作和存在,也须依赖于大多数经济主体的合作。  其三,政府主体依法管理。作为社会的直接统治者,任何政府都不能完全放弃对经济生活的控制和干预,这一方面的区别只是控制和干预的程度与方式各不相同而已。法制经济自然也不能排除政府对经济生活的控制和干预,但是它要求各级各类政府主体以合法的方式来实施这种控制和干预。用通行的话说,就是政府要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等等。  通过以上三点可以看出,为什么说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

5、。如果立法者不能为经济活动制定一套完备的规则,如果经济主体习惯于以非法方式追求利益,如果政府主体常常超越法定界限去实施控制和干预,就不会有市场,只会有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对抗一切人”的战场,一种不带任何夸张色彩的战场。可以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制化是建立市场经济必备的法律前提,缺乏这个前提,市场经济充其量也只能作为一种偶然的现象存在,不可能壮大成熟起来。在此种意义上,对于“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个口号,我们不仅应当继续坚持下去,而且还要使它更加广泛地深入人心才行。不过,经济关系的法制化只是市场经济成长壮大的

6、外部法律条件,因此,法制经济也只是市场经济表象上的法律特征,而不是它的本质法律特征。假如我们误把表象上的特征当作本质特征来对待,我们的认识就会停留在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或需要更多的法律这一浅层阶段上。以这一认识来指导法制实践,就可能无法正确解决“法律究竟要为市场做些什么”这一时代课题。  为什么说法制经济不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法律特征?因为具有法制经济之特点的经济并不一定就是市场经济。由于计划经济和统制经济中的政府指令本身就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因而,计划经济和统制经济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都可以与市场经济一起

7、共享法制经济的上述三个特征。与计划经济和统制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在法律层面上所表现出的独特之处,主要不在于它有众多的法典、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而在于这些法律渊源中包含着不同的精神、原则和程序;主要不在于经济主体都必须合法经营,而在于法律为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留下了广阔的自由空间;主要不在于政府主体援引有法律效力的规则来实施控制和干预,而在于政府的这种权力本身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定。如果脱离了上面这些主要之点去强调经济关系的法制化,那么,经济生活中法律因素的增多,就可能反而成为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的障碍。  我以为

8、,市场经济最本质的法律特征乃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市场经济在法律层面上所表现出的一切特殊之处,直接或间接地都与它的这个本质法律特征有关。因此,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更重要的还在于它同时也是契约(化)经济。只有沿着经济关系契约化的总体方向推进经济关系的法制化,法律才能为市场提供有益的服务。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内容的自由经济。当然,自由经济不是不要法律的约束,也不是不要政府依法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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