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0417318
大小:25.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0-13
《民与回族土族自治县发展职业教育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发展职业教育条例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40529(颁布时间)20040901(实施时间)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发展职业教育条例(2004年3月26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强对城
2、乡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和评估。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和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县人民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型劳动者的需求,重点保障办好县属骨干职业学校。确保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实习基地和设施设备建设。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组织及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联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第五条 企业可单独或联合举办职
3、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委托其他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在岗、转岗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企业、事业、行业组织应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举办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经费、师资、专业设置、设施设备、实习基地和教学管理等工作。第六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具备法定条件,并依法审批。初等职业学校、普通初中附设初等职业教育班、普通中学附设职业高中班,由办学单位申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业培训机构,按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县人民政府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审批。人事劳动和
4、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审批的,应抄送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自主权。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跨区域招生或与本地、异地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第八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扩大农村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并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实际、实用、实效”原则,灵活设置专业和培训项目。农村职业教育,应坚持为农业综合开发、技术推广和农民脱贫致富服务,实行产教结合,注重实用技能培养。第九条 职业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普通中学的学生可转入职业学校就读;
5、职业学校的学生可转入普通中学就读。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参加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可以参加高等学校升学考试。第十条 职业学校学生学习期满,经学校考核合格,发给毕(结)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人员,经培训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后,发给相应培训证书。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鼓励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从业和取得相关待遇的凭证。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时,应当从取得
6、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第十二条 职业学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县人民政府及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职业学校毕业生回村务农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在农业技术开发与推广等方面给予优惠。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安排专款用于培养培训职业教育教师。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所必需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和特殊技能人员的聘请、选拔、调动,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应予以支持。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县职业学校组织实施,培训需要聘请的兼职
7、教师工资由县财政和职业学校或培训单位各承担50%,工资额度按本县同等职称教师工资核定。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文化课教师的资格认定、任用、职称评定及待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执行;专业课教师和聘请的具有特殊技能人员的资格认定、技术和技能、职称评定及待遇,按相关专业、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把职业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职业学校的教学设施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六条 职业学校的校办产业,享
8、受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校校办产业的待遇。第十七条 公办职业教育的办学经费应通过财政拨款,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和用人单位合理承担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