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与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民与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ID:19758100

大小:30.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05

民与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第1页
民与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第2页
民与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第3页
民与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第4页
民与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与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00922(颁布时间)20001101(实施时间)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0年8月8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2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意 总则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 罚则第五章 附则第一意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县城,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2、本条例适用于本县县城规划区。第三条 本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片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城规划的管理工作,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及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业,努力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条件。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第六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工商、交通、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

3、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参加环境卫生公益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有权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九条 县城的街道、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园林、绿地、公共设施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县城街道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不得在县城

4、主要街道摆摊设点,不得将店铺商品外移经营。冷饮摊点应当按照划定的位置设置。各种车辆应在划定的地点有序停放。第十一条 县城内的市政、邮政、电信、交通、电力及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设施已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更新。第十二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庭院,可以选择使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第十三条 县城内的高层建筑物和主要街道、广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附设灯饰,并在规定的时间亮灯;未安装灯饰或灯饰已损坏的,应及时安装或修复。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横幅、标志牌、宣传栏、阅报栏、招贴栏、画

5、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整洁完好,安全牢固。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使用期满时清除。第十六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墙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污损不洁影响县城市容的,应及时维修、清洗、更换;临街阴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和吊挂杂物;搭建或封闭阴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管理规定。临街的单位和住户和住户不得将炉口、烟囱、污水口、厕所出粪口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第十七条 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按统一规

6、划及规定标准设置绿地、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及处理站(点)、污水排放等设施。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和擅自拆除、移动、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移动或停用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建设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市政工 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在批准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有条件的应实行封闭式施工。第二十条 在县城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体整洁;凡车体有污迹的,须清洗干净。禁止在街道上清洗车辆。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 县城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卫生标准。第二十二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

7、、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二)在街道和广场抛撒、焚烧纸钱;(三)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沿途泄漏、遗撒;(四)司乘人员沿途抛撒垃圾、杂物;(五)在街道、树坑、花坛、草坪、雨水井等处倾倒垃圾、污水及其它污物;(六)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它杂物。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一)沿街单位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由“三包”单位负责门前环境卫生、绿化及秩序;(二)县城区主要街道、公路、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负责;(三)街巷、居住区等分别由川口镇、房产局组织专人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