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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1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发布单位】82728【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0-09-22【生效日期】2000-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0年8月8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2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本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县城,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县县城规划区
2、。第三条第三条本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片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城规划的管理工作,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及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业,努力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条件。第五条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第六条第六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工商、交通、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容和环境卫生
3、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第七条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参加环境卫生公益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有权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八条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九条第九条县城的街道、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园林、绿地、公共设施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第十条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县城街道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
4、物和其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不得在县城主要街道摆摊设点,不得将店铺商品外移经营。冷饮摊点应当按照划定的位置设置。各种车辆应在划定的地点有序停放。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县城内的市政、邮政、电信、交通、电力及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设施已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更新。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县城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庭院,可以选择使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县城内的高层建筑物和主要街道、广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附设灯饰,并在规定的时
5、间亮灯;未安装灯饰或灯饰已损坏的,应及时安装或修复。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横幅、标志牌、宣传栏、阅报栏、招贴栏、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整洁完好,安全牢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使用期满时清除。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墙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污损不洁影响县城市容的,应及时维修、清洗、更换;临街阴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和
6、吊挂杂物;搭建或封闭阴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管理规定。临街的单位和住户不得将炉口、烟囱、污水口、厕所出粪口等排污朝向街面。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按统一规划及规定标准设置绿地、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及处理站(点)、污水排放等设施。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和擅自拆除、移动、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确定拆除、移动或停用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建设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在批准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有条件的应实行封闭式施工。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在县城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体整洁;凡车体有污迹的
7、,须清洗干净。禁止在街道上清洗车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县城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卫生标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县城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二)在街道和广场抛撒、焚烧纸钱;(三)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沿途泄漏、遗撒;(四)司乘人员沿途抛撒垃圾、杂物;(五)在街道、树坑、花坛、草坪、雨水井等处倾倒垃圾、污水及其它污物;(六)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它杂物。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实行环
8、境卫生区域责任制,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一)沿街单位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由“三包”单位负责门前环境卫生、绿化及秩序;(二)县城区主要街道、公路、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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