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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3
《2012徐杰合同法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随之消灭。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一)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二)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1、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2、法定解除指当事人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3、解除权行使期限4、解除合同的程序5、解除合同的效力(三)债务互相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将相互的债务进行充抵。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法定抵销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抵销。须符合以下条件: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双
3、方债务均已到期。双方债务都不属于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范围。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合意抵销(协议抵销)是指以当事人的协议而抵销相互间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不同;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即使没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而法定抵销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案例:我要交房费(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制度的目的1、提存的原因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
4、以履行债务,债务人可要求提存: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提存的标的3、提存的通知4、提存的效力5、提存物的领取: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可根据债务人的要求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超过5年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所有。案例16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是指当事人为消灭债的关系而抛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债权
5、人全部或部分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合同法规定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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