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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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承担  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明显增多,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已影响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正确认识这类案件的性质,合情合理的确定责任,准确恰当的适用法律,及时妥善处理好纠纷,对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传统观念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有监护职责,学生到了学校就意味着家长将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委托给了学校,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事故,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素有学校“十个案件九个败”的说法。2002年9

2、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7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由此可见,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有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而不是监护人,除法律规定或学校与学生家长特别约定外,学校对学生无监护责任。  二、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5  有观点认为,学生在校受到伤害,学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最高

3、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办法》第8条第2款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

4、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即有过错便承担责任,无过错便不承担责任。同时,还要根据过错现责任的大小和主次原因,由当事人按比例分担责任。  三、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有人认为,学生不但在校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由学校负责,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也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办法》第2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

5、处理,适用本办法。”从上述规定中看出,只要在学校组织实施的活动中,或在学校管理范围内的校舍、场地和设施内发生的伤害事故,按照学校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或参加与学校无关的活动,所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5  根据《办法》第9条的规定,下列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⑴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⑵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

6、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⑶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⑷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⑸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⑹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⑺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

7、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⑻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⑼)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⑽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⑾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

8、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⑿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该项是概括性规定,指上述所列举情形之外与之类似情形的,学校应承担责任。  四、学校的免责情形  根据《办法》规定,有三类情形学校可以免责。5  第一类是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若有过错的仍应承担责任。⑴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若学生在学校教室里被雷电击中,而学校教学楼没有安装避雷装置,说明学校未履行相应职责,还应由学校承担责任。⑵因学校外部的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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