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法理基础与学校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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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法理基础与学校责任的承担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法理基础与学校责任的承担 摘要: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法律关系,学校未尽到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职责,即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特殊情形下,在未成年学生的损害发生后无法适用归责原则确定学校责任归属时,应依公平原则分担损失、救济受害学生。  关键词:校园伤害事故;法理基础;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D9 此可见,在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中规定学校对教师的追偿权是一种在理论及立法上都获得认可的制

2、度。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未予明确,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三、学校补充责任的承担    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法理基础与学校责任的承担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法理基础与学校责任的承担 摘要: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法律关系,学校未尽到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职责,即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特殊情形下,在未成年学生的损害发生后无法适用归责原则确定学校责任归属时,应依公平原则分担损失、救济受害学生。  关键词:校园伤害事故;法理基础;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

3、号:D9 此可见,在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中规定学校对教师的追偿权是一种在理论及立法上都获得认可的制度。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未予明确,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三、学校补充责任的承担    学校的补充责任是指学校对于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在其监管保护下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承担的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沿袭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此予以明确。因此,理解学校的补充责任应结合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即构成学校的补充责任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其一,未成年学生

4、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侵害,人身利益受到损失。这里的第三人不包括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在校学生。其二,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遭致第三人侵权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即学校或教师未尽到法定的监管和安全保护义务,导致第三人对未成年学生造成人身伤害。其三,学校的过错与未成年学生受到第三人侵权损害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倘若学校完全尽到了安全保护义务,则不存在补充责任承担问题。  对于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时适用的归责原则,有学者解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补充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也应该区分未成

5、年人的年龄与行为能力,对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学校补充责任的承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学校补充责任的承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样理解才与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宗旨以及学校与受害学生之间的利益平衡达成一致,同时,从法条解释上也使有关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责任承担的立法思想得到贯彻一致。  除此之外,理解学校的补充责任,理论以及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如何确定,换言之,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相应补充责

6、任。对此应着重把握以下两点:首先,学校的补充责任意味着其责任承担的顺位仅是第二层次的,即直接责任人是第一顺位的赔偿责任人,学校为第二顺位责任人,学校补充责任的承担是在第一责任人不能承担责任或仅承担了部分责任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反之,若第一责任人有能力承担责任,则学校的补充责任即不存在。其次,学校相应的补充责任究竟是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学校补充责任的承担问题涉及学校与受害学生之间的利益平衡,不单纯是法律技术问题,还涉及有关政策的选择。从理论上说,分析学校的补充

7、责任,不难发现学校承担的是由于自己的不作为导致的未成年学生受到第三人损害的过错责任,归根结底并没有脱离侵权法过错原则的一般规则,在承担责任范围上也应当依据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则,即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应与原因力理论相结合,合理地确定学校补充责任的范围。具体言之,在确定学校补充责任范围时,除了要考虑学校在学生受第三人伤害事件中过错的程度,还要考察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因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有多大,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判定学校补充责任的范围。当然,任何

8、学校补充责任的判定都只能在具体个案中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做出。维护学校的教育职能是关系国家文明发展前途的大事。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经费并没有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专项拨款,因此,若动辄让学校承担完全的补充责任,显然不利于学校发展,也与我国教育发展现状不符。因此,以学校过错程度和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补充责任范围不失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  对于学校承担了补充责任后,能否向第三人进行追偿,《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但有权威学者对此作出了解释。如张新宝教授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一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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