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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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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助理制度运行模式的检讨及现实进路 摘要近年来,以法官职业化为导向,以法院人员分类为切入点的司法改革路径逐渐清晰,但法官助理在现实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现有法官助理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检讨,并立足目前基层法院面临的现状,借鉴外国法官助理制度,提出解决的思路和对策,使法官助理制度适应我国的国情并使其价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 关键词法官助理制度运行模式检讨 简介:王伟坤,在职法律硕士学位,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北峰法庭审判员。 :D926.2:A:1009-0592(2014)10-046-02 一、法官助理
2、制度的概述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基本内涵 法官助理实质上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事务的司法辅助人员,可以把他们理解为法官的助手。一般认为,法官助理制度起源于美国,之后两大法系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法官助理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的配套制度引入,将审判辅助性事务交由法官助理完成,主要目标是保障实现法官的中立地位及提高审判效率。法官助理在审判组织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不是法官的下级或书记员的上级,而是服务于审判的司法辅助人员,虽然工作上受法官指导,但二者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关系。 1.法官助理制度与助理审判员制度的区别。总结各国司法管理的经验及司法活动
3、的规律,一般将司法事务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2.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区别。法官助理与书记员都是审判辅助人员,但法官助理所从事的辅助事务的难度高于书记员,书记员在传统审判组织模式中是在法官指导下从事第四层次的简单、高重复、无裁定权的司法辅助工作,法官助理一般从事第二层、第三层等相对复杂司法辅助事务,二者在工作性质上没有本质区别,但工作的难度及裁量权存在明显差异,职责范围也大不相同。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价值 1.推进法官职业化发展。法官职业化必然要求法官职业群体的精英化,专心从事审判的核心工作,研究法律,提升法官司法审判能力。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可对法官和
4、法官工作实现双重分流,打破法官职业化道路上的瓶颈。 2.提高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法官助理的设置可以成功的避免法官在庭前与当事人进行直接的接触,避免出现法官对案件先入为主、未审先断的情况,法官只能通过庭审活动接触当事人,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也有助于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 3.培养司法新人的摇篮。法官助理是在法官的指导下开展司法辅助工作,能够从法官身上中学到书本中没有的司法经验和人生经验,切实提升法官助理的职业素养,使法官助理所学的空洞的法学理论知识有了现实的载体而充盈,可以说是法学教育的传承和延续,是对司法人员的职业训练。 二、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运行模
5、式和存在的问题 (一)各试点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运行模式 我国基层法院法官助理运行模式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以合议庭为核心的模式。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411合议庭,即由五名法官分别组成两个合议庭(其中1名副庭长任两个合议庭的审判长),两个合议庭仅配备1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或速录员)。 2.以审判长为核心的模式。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判长负责制,审判组织固定为审判长、审判员、法官助理和其他辅助人员,审判长享有分配案件、法律文书签发、管理考核审判组织成员等权力,但审判长必须承担办案责任。 3.以主审法官为核心的模式。如黄陵县法院推行的主审
6、法官负责制,取消传统的民事、刑事、行政等庭室界限,各类案件全部由主审法官审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速录员)直接协助主审法官办案。 4.混合模式。如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建立的大合议庭审判机制即一个固定的合议庭和一个简易组合组组合,配备法官助理的数量视案件数量和工作需要而定。 (二)我国基层法官助理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 1.法律地位未明确。法官助理对自身地位认识和定位不清晰,对法官助理职业的前景缺乏有效的预期,影响其工作积极性;法官的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关系定位不准,影响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的分工、协作。 2.考核机制不科学、不规范。实践中工作年限成为法
7、官助理晋升的最主要指标,另外对法官助理工作量、工作能力、工作绩效等作参考指标不科学性注定对不同法官助理的考核结果的不公正性。 3.审判权重新配置的阻力及消极后果。法官员额制,必然导致现有部分法官或助理审判员因种种原因未能进入法官系列,地位不同、待遇差别等导致心理落差难以接受和适应,相互之前观点之争常态化,缺乏配合。 4.人员素质不高、队伍不稳定。法官助理遴选受制于人员、编制等人事、财政制度限制,收入低,职位吸引力低,难以招收优秀的法律人才。 5.配备方式和人员比例不科学,审判组织的效率难以有效发挥。 三、国外法官助理制度的考察 (一)英美法系
8、国家法官助理制度 1.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助理定位为作为法官的助手,每个法官配备法官助理的人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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