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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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讲法律的权威:有服从法律的义务吗?IsthereanObligationtoObeytheLaw?文献阅读:1.拉兹,《法律的权威》,第四部分(对待法律的道德态度)之第12章(服从法律的义务)第13章(尊重法律)2.菲尼斯 《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第9章(权威)、第11章(义务)、第12章第3节(非正义在义务上的效果)3.罗尔斯,《正义论》,第53节遵守不正义法律的责任4.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第7章(认真对待权利)、第8章(善良违法) ;《法律帝国》第171-200(第六章整体性(合法性的难题、社会的义务、博爱和政治

2、社会、杂乱的附言))问题思考:1.什么是权威?什么是法律的权威?法律权威的基础何在?法律的权威和法律的强制力之间是什么关系?民间法的权威基础是什么?或者说其权威的来源是什么?2.法律为什么会被遵守?有遵守法律的一般性义务吗?案例与讨论1.请用法律的权威的相关理论谈谈你对“涉法上访”问题的看法。一、权威的概念及基本理论(一)权威概念的语义分析权威是由“权”和“威”两个字组成的一个词。权威一词,最早见于《吕氏春秋·审分》:“若此则百官恫忧,少长相越,万邪并起,权威分移”。而在《辞海》里,权威被解释为“权力与威势”。在西方词汇里

3、,权威一词Authority,含有尊严、权力和力量的意思。因此,就权威在语义层面上所揭示的内涵而言,指的是在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威望和支配作用的力量。(二)权威理论的一般性解读权威在更为广阔的社会学、法学等背景下,在制度、价值、政治等方面所具有的丰富的内容和意义。因此,对西方学者关于权威的理论进行解读是尤为必要的。这里将集中分析三位在权威问题上有较多论述的思想家的理论观点。1.韦伯的权威理论韦伯(MaxWeber)对权威的阐释是以其对权力的分析为出发点。韦伯认为,权力始终是有意图的人类行动的一个结果,是人类彼此联系

4、的一个平台。因此将权力定义为:“一个行动者能够任凭反抗而贯彻其个人意志的可能性,而不论这一可能是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上。”[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1页。正是权力,使得一个人得以控制他人。韦伯主要感兴趣的是那些基于被统治者所赞同的权力形式。他认为,虽然基于强制的权力可能维系一个社会的秩序,但仅仅依靠强制是不能维持社会秩序的长久稳定和发展的。只有依托于“合法性”的权力统治[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38-239页。14才可能维系长久,也

5、即,社会秩序如果建立在一个或多个合法性的基础上,便会获得持久的稳定的基础。而稳定的具有合法性的社会秩序中,存在着控制者与受控者共同接受的控制形式,这就是一种反映了权威的控制形式。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韦伯认为权威关系的合法性来源于:1、传统;2、领导人物的感召力;3、合理性基础。与此相联系,权威也分为传统权威、感召力权威、法理权威这三种类型。(1)传统(traditional)型权威。韦伯认为这种权威依靠的是基于古老传统中已建立起来的信念和这些信念支配下存在的那些权威的合法性,即相信传统和习惯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这种传统权

6、威具有三种形式:即老人统治、族长制统治与世袭制统治。权威的实施者通常是依据历史法则而形成的,权威人物与从属人物之间保持着一种领导与服从的个人关系。这种权威关系倚重传统力量作为其合法地位的基础。(2)感召力(charismatic)型权威。这种权威是建立在个人天才和魅力的基础上,是基于对超凡神圣性、英雄主义或个别人物的示范特性及由他所展示或倡导的规范行为模式的忠诚,即相信在某些人身上具有超自然的、超人的特质,并愿为这些人或这些人制定的规范模式献身。在感召力权威下,下属作为追随者持一种绝对的价值观,那就是对偶像人物建立在感情上

7、的个人崇拜和对其主张的信仰。(3)法理(rational-legal)型权威、理性权威。这种权威是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也即合理性基础上的权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41页。换句话说,法理型权威是一种建立在遵守正式制定的非人格的法律基础上的权威,是基于相信所制定法则的合法性,相信为了保证这些法则的统帅权,把这些法则在一定范围内提升为权威的正确性,即相信法律原则具有价值的合理性,是公正基础上的权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

8、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38-239页。在此基础上,韦伯提出了社会统治的三种类型:传统型、感召力型和法理型。这三类权威符合了传统政治制度的三种主要形态,即传统型权威存在于所谓旧制度,如封建制和君主制之中;感召力型权威存在于依靠对领袖个人迷信的独裁国家中,如法西斯政权;法理型权威存在于英、法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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