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顾问遴聘及集会办法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顾问遴聘及集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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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顾问遴聘及集会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8-11【正  文】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顾问遴聘及集会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得视业务需要,由主任委员遴聘学者专家为顾问。    第3条    本会顾问得就本会掌理有关原子能科学发展、核子设施安全管制、游离辐射安全防护、原子能技术应用及放射性废弃物管理等事项,向主任委员提供意见,并备谘询。    本会主任

2、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得召开顾问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    本会一级单位主管以上人员,得列席前项会议。    第4条    本会顾问不列席本会委员会议及业务会报。    第5条    本会遴聘之顾问,应具有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独立学院、大学或研究所毕业得有博士学位,并曾任相关领域工作二年以上者。    二、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独立学院、大学或研究所毕业得有硕士学位,并曾任相关领域工作六年以上者。    三、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独立学院、大学毕业,并曾任相关领域工作十年以

3、上者。    第6条    本会顾问人数以四人为限,任期一年,期满检讨认为有续聘必要者,得经主任委员同意后续聘之。    第7条    本会顾问于任期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并经主任委员同意者,应予解聘:    一、利用职务上持有、知悉之消息,以图自己或他人之不正利益。    二、与团体或个人从事不法利益交易活动。    三、从事各项法律禁止或限制之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疾病。    五、其他有损本会声誉之行为。    第8条    本会顾问为无给职。    本会遴聘之顾问为

4、支领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员者,其支领顾问之兼职费总额,最高以每月新台币二万元为限,并应填具切结书,同意超过时,应缴回溢领之金额;切结书格式如附表。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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