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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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2-11-23【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1条     本条例依原子能法第三条规定制定之。    第2条     本会对于公私立原子能教学、研究及应用机构,有监督之责。    第3条     本会设左列各处:    一综合计划处。    二核能管制处。    三辐射防护处。    四核能技术处。    五秘书处。    第4条     综合计划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原子能科学与技术研究发展政策、方案

2、及计划之研拟、规划、推动及管制考核事项。    二原子能研究与应用机构设置之研究及规划事项。    三国内外有关原子能科学机构之合作及连系事项。    四核子保防业务之连系、执行、监督及核拟事项。    五原子能科学与技术人才之储备与出国进修之选送及统筹事项。    六原子能科学教育辅导与发展之研究及规划事项。    七核子事故应变计划之策划及执行事项。    八原子能资料之搜集、分析、及统筹电脑资讯业务之规划、推行等事项。    九原子能科学与技术专利权之让与及合作事项。    一○核子事故之评估、赔偿与保险等有

3、关事项。    一一原子能刊物之编译及出版发行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综合计划事项。    第5条     核能管制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核子反应器设置、废弃、转让、拆卸之审查及监督事项。    二核子反应器厂址选择之安全审查事项。    三核子反应器设计、建造、运输、运转与维护之管制及视察事项。    四核子反应器设计、建造及运转安全分析之审查事项。    五核子反应器执照之核发事项。    六核子反应器设计修改、设备变更及运转规范修正之审查事项。    七核子反应器运转人员执照之核发事项。    八核子反

4、应器更换燃料安全分析之审查事项。    九核子反应器除役之审查、管制及监督事项。    一○核子燃料执照之核发事项。    一一核子燃料生产设施设置、废弃、转让、拆卸之审查及监督事项。    一二核子燃料使用之管制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核能管制事项。    第6条     辐射防护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核子反应器辐射防护及环境辐射之管制事项。    二放射性废料贮存、处置场所辐射防护及环境辐射之管制事项。    三核子事故紧急辐射侦测之评估及督导事项。    四放射性物质及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暨操作人员有关执

5、照之核发事项。    五放射性物质及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之管制事项。    六游离辐射场所及环境辐射之稽查事项。    七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之管制事项。    八辐射安全评估报告之审查事项。    九辐射安全管制规范之研订事项。    一○辐射防护人员之认可事项。    一一辐射侦检文件之核发事项。    一二全国辐射背景及辐射剂量之管制检查事项。    一三放射线从业人员辐射防护能力鉴定及管制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辐射安全事项。    第7条     核能技术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核子反应器异常事件之调查及

6、评估事项。    二核子反应器运转数据之分析及评估事项。    三核子设施相关技术研究发展之规划事项。    四游离辐射应用技术研究发展之规划事项。    五核能法规及技术准则之研定事项。    六核子事故处理技术之研究事项。    七核子反应器及辐射防护安全资料之搜集分析事项。    八其他有关核能技术研究发展之规划事项。    第8条     秘书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文书之收发、分配、撰拟、缮校、稽催、查询及档案管理事项。    二本会委员会议、业务及主管会报等议事事项。    三印信典守事项。    四

7、财产、物品之采购、保管及维护事项。    五行政业务研考事项。    六经费之出纳及保管事项。    七公共关系及新闻发布事项。    八其他事务管理及不属各处、室事项。    第9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综理会务;副主任委员二人,其中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本会置委员十一人至十五人,除其中二人得为聘用外,余由行政院就有关机关人员或学者、专家分别派兼或聘兼之。    第10条     本会委员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得临时会议,均以主任

8、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代理之。    前项会议事项与其他机关有关时,得请其派员列席。    第11条     本会置主任秘书一人,技监二人至四人,参事一人至三人,处长五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研究员四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二职等;副处长五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四人至六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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