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中国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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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对中国的法学关键词:法律人/中国法治/中国问题/社会变迁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2003年所发生的孙志刚事件和刘涌案的反思,指出中国的法律人必须重新 在中国的环境中理解法律,在中国社会变迁的时空中来理解中国的法律问题,要更多用 中国人自己的眼光和视角,审视包括法律人自身的一切。我们正在做我们的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极其光荣伟大的事业!——毛泽东(注:《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50页。)2003年是令中国的法律人难忘的一年。令人难忘并不全在于法律人的光荣,也因为法 律人的尴尬、困惑甚至羞辱。从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奸淫幼女”司法批复引发的争 论,(注:苏力:《司

2、法解释、公共政策与最高法院》,《法学》2003年第8期;程实、 廖万里、宋安明:《司法解释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人民法院报》2003年9月5日 。又请看,陈兴良主编:《中国刑事司法解释检讨:以奸淫幼女司法解释为视角》,中 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到春夏之交“非典”疫情引发的关于信息公开、紧急状态和 问责政府的讨论,从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宪”的讨论到年末的孙大午案件、李慧娟事 件。(注:关于孙大午案件,可参看,万静波:《亿万富翁孙大午的梦和痛》,《南方 周末》2003年11月7日;关于李慧娟事件,可参看,谢远东:《是越权还是护法:种子 官司的意外绽放》,《法制日报》20

3、03年11月26日。)然而,最令法律人关注、凝聚了 他们的激情、搅动他们的心潮的,无疑是上半年的孙志刚事件和年底的刘涌案提审。事 件已经过去,平面媒体和X络媒体上留下的炽热的文字已经蒙上灰色。我却在此重提这 两个事件,不是重复,只是为了面对中国的法学。    一、孙志刚事件和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无疑,作为一个缩影,孙志刚事件(注:孙志刚事件被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曝光后,引起了从中央到地方社会各方面的全面关注。5月16日,依据《立法法》的第88条第2款和第90条第2款的规定,“三博士上书”(俞江、滕彪、许志永)全国人大常委 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4、的建议书;以民间形式启动了要求全 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程序。5月23日,五位学者(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 、何海波),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 会,对下列两个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和研究: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孙志刚案的详细过程 和结论;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和可能的制度改革。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了孙志刚案,12名罪犯被依法严惩;其他6名渎职犯罪人员也于同日由广州市 天河区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有期徒刑判决。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 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5、,该《 办法》宣布,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引发的制度变革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许多深层次的问题,经济的、社会的和 法律的。法律人在这一刻也似乎触到了他们的辉煌。他们表现出对社会问题的敏感,对 弱势群体的关爱;特别是表现出了对制度建设、特别是宪政建设的关切,(注:无论是 “三博士”还是“五学者”事后都认为,他们的本意是借此来推动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并为未能实现这一目标表示某种惋惜。但关于违宪审查制度,两封上书的关注不同, 前者希望依据《立法法》,由全国人大来行使;而后者似乎不希望这个权力因此先例而 落在全国人大手中,更希望

6、未来形成司法审查。这一点区别是法律界外人士不大容易看到的,也因此可以看出学界的判断和利益。)注意到了推进法治的法律技能和政治策略 。但也正是在后面这一点上,我也同时发现了转型时期中国法律人的一些问题。因此我 说“似乎”。其实这是两件事,尽管有关联。孙志刚事件本来是一个严格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的 发生并不在于收容遣送制度,而是由于缺少起码的检查和监督,以致位于这个制度内的 一些“坏人”干了一些这一制度并不允许的恶行。收容遣送制度哪怕有一千个罪过,它 也从来没有支持或默许以这个制度的名义打人并打死人,也没有谁能以收容遣送制度为 名逃避罪责。后来情况的发展也表明,收容遣送制度并没有构

7、成追究孙志刚事件肇事者 并惩罚他们的法律障碍(肇事者被判刑是在6月9日,正式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则是在8月1 日)。因此,以收容遣送制度作为孙志刚的死因不能成立。这不是说与收容遣送无关; 有关,孙志刚就是因为收容遣送而被送到收容站的;但这最多也只是一个比较遥远的原 因,而并非司法认可的法律上的“最近因”(proximatecause)。因此,从法理上看, 孙志刚之死本身并不证明这个制度必须废除。这就好比一个学生在学校死亡,无论是自 杀(受了老师的羞辱)还是他杀(被同学打死了)。尽管在一定的意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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