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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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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衔接探讨 【内容提要】2004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把我国的法院调解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使得法院调解再度成为民事诉讼的重要手段,各地各级法院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法院调解的力度。近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重视人民调解和法庭调解的作用,指出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通过当前法院调解率大幅下降的现状,分析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优与劣,提出衔接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构想。 【关键词】人民调解民事诉讼联系 中国素有调解的传统,两千多年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使得
2、中国人的“息讼”、“厌讼”、“惧讼”思想根深蒂固。但是,“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时代的推移,传统也不断发生蜕变,但同时传统又不断影响着社会变革的方式和效果。”【1】现代的人民调解制度肇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直至1982年《民事诉讼法》施行,人民调解作为半官方性质的纠纷解决机制,一直起着维护社会稳定、协调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民诉法施行以后,作为刚性法律的出台,法院成了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专门机关,人民调解也经历了一个被缓慢边缘化的过程。直到新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法院不堪诉讼爆炸的重负,人民调解又重新被理论和实务界所重视。有关人民调解的
3、文章也频现报刊、杂志。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纠纷的纷繁复杂,法律制度的繁多,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调解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如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不足,调解协议的尴尬效力等,为了克服这些问题,建立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的衔接就显得尤为重要。14 理论和实务界研究调解制度的文章不胜枚举,但专门研究有关人民调解制度与民事诉讼相互衔接的文章寥寥可数。笔者在总结自己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此发表自己的一点意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关系的现状 司法实践中,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几乎没有关联性,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几乎不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4、打交道。一是由于分属两个系统,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民间自治组织的组成部分,受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而法院是专门的法律审判机关;二是两者行为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行为性质是民间自治,完全遵循当事人的自愿进行调解,调解协议没有任何强制力,而法院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审判机关,审判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左右,判决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的法庭有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但实际工作中,这项规定几乎是例行公事,很少就纠纷案件进行实际的交流。 二、人民调解的优势 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所以没有进行交流,是因为我们的审判机关还没有意
5、识到人民调解的优势所在: (一)点多、面广、人力足 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遍布城乡,每一个乡镇、街道及大部分社区、村委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另外,还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截止2000年底,全国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96.3万个,共有调解人员844万人【2】。这样一支庞大的调解组织,几乎可以触及我国的每一个角落。14 (二)成本低 根据《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等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调解是不收费的。调解委员会都是设立在乡镇、街道及社区、村委,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
6、委解决纠纷,不必长途远涉,既省钱,又省时省力。特别是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地区,这种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很受老百姓青睐的。 (三)地域优势 由于人民调解员一般都是从地方遴选出来的,他们对当地的民风民俗比较清楚。而且由于调解员一般都是地方群众的一员,他们通常都是有一定文化、法律知识,以及在地方有一定社会威信的人,人民群众通常对他们的调解比较相信。调解的过程是一个比较复杂、也比较灵活的过程。调解员可以利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甚至到田间地头做工作,这种与民方便的工作方式,往往会拉近其与双方当事人的距离。 三、审判机关调解的劣势及现状 2004年11月
7、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把我国的法院调解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使得法院调解工作再度成为民事诉讼的“宠儿”。全国各地各级的人民法院,针对最高院的这个规定,纷纷制定了许多有关加强法院调解的措施,近2年更是掀起了新一轮法院调解的热潮。那么什么是法院调解呢?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司法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用平等协商的办法,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和诉讼活动。14 法院调解在化解民事纠纷中,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贯彻法院
8、调解工作中,一些法院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片面追求调解率、搞强迫调解、违法调解等,其存在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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