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的理论探讨_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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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的理论探讨  [摘要]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即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缩写为ADR)已成为世界各国司法界共同认可的一个新概念,且随着其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大量地应用,其功能和地位也日益提高,并已逐步被纳入法制轨道,形成了与民事诉讼机制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而我国的人民调解即是典型的ADR。面对当前我国社会各种矛盾突出、多发、复杂,利益格局重新调整、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新背景,深入探讨有关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机制,寻求畅通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法理依据和现实渠

2、道,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关键词]人民调解民事诉讼诉讼调解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即英文AlternativeDispute13/13Resolution(缩写为ADR)的意译。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代替性(或替代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称谓。对于大多数中国人

3、、甚至法学界来说,“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或ADR都还是一个较为生疏的概念;但如果提及调解,则几乎人尽皆知。这种在中国源远流长的制度,进入近现代社会以来,在民间和法院的纠纷解决中仍然富有强大的生命力,至今仍发挥着其特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把人民调解协议作为“合同”看待,赋予法律效力,为这一传统制度注入新鲜血液,使人民调解在新的历史时期获得了新生。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

4、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为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提供新的指引,学者们认为,这是ADR概念中“法院附设ADR”在我国的新发展。面对当前我国社会各种矛盾突出、多发、复杂,利益格局重新调整、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新背景,如何更好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真正发挥调解平纷止息的效用?这就关系到人民调解与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关系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良性互动的问题。本文试就此做初步探讨,不当之处尚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1.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13/13人民调解是我国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西方学者习惯于将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

5、前的调解称为“毛泽东时代的调解”,认为其体现着纠纷解决的政治化功能,全面承担着社会调整的重要职能,并且几乎不存在与之相对照的法律体系。而将80年代后的调解,称为“邓小平时代的调解”,其特点是法制与调解并存与共同发展。目前,传统的家长权威性的调解在绝大多数乡村已不复存在,党政领导等领袖人物的影响力在多数地区也日趋没落,而过多地注重“依法调解”更使民间调解的作用难以发挥;更重要的是,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约束力,其能否顺利履行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自律,一旦一方反悔,调解协议书即沦变为一纸空文,如此既造成了社会

6、调解资源的巨大浪费,致使守约方迫于无奈诉诸法院,从而又极大地加重法院的诉讼压力;另一方面,这对另一当事人也是极不公平的,因为这种制度设计对违约方不仅没有制裁,反而加以鼓励,违约方可随时放弃协议诉至法院,甚至最终能得到诉讼支持。长此以往,人民群众逐渐丧失对人民调解的信心,人民调解的市场在慢慢缩小,其作用难以真正发挥。法制的发展和人民的选择呼唤国家从立法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若干规定》,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以法律效力,从而也为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程序相衔接打下重要的基础。13/132.人民调解协议的制定最高人

7、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司法部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这一系列规定都表明了人民调解已进入一种现代化的转型,人民调解委员会被赋予新的历史使命。目前,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指引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主持制定尊重事实、内容合法、形式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已显得尤为重要。协议制定中应当把握以下二点:一是调解要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协议确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

8、关系,属私法范畴,而私法是以当事人平等和自治为基本理念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主持调解时,一定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坚持当事人自愿和意思表示真实原则,绝不能外加行政强制,或将同意调解作为处理其他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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