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贿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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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贿犯罪行为研究行贿犯罪的行为特征,对于正确认识行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和处罚行贿犯罪,以及完善我国行贿罪的刑事立法,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一、行贿犯罪行为的特征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看,行贿犯罪行为一般均具有如下特征:1、主动性。即行贿人总是以作为的方式,积极主动地实现其所谋之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公职人员行送贿赂。行贿犯罪从某种程度上讲,一种贪利性犯罪,正是以不正当利益驱使行贿人选择犯罪目标、实施行送贿赂行为,从而达到其犯罪目的。因此,就一般而言,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行贿是受贿之源。2、腐蚀性。行贿犯罪是“以利换权”的犯罪。行为人为实现其

2、非份之想,总是想方设法去拉拢、引诱掌握某种职权的国家公职人员,使其就范,听命于行贿人的摆布,从而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我国生产力相对落后,人民生活水平不高,国家还没有足够的财力“以奉养廉”的情况下,某些意志薄弱的国家公职人员是很容易为一已之私所动的,而行贿人正是投其所好,供其所求。行贿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蚀性显而易见。3、传染性。行贿用贿赂收买国家公职人员后,得到了本不应得到的利益,从而对他人起了一种恶劣的“示范效应”,使一些贪利分子纷纷仿效。加之一些公职人员贪图私利,不惜违背职务宗旨索贿、收贿,也助长了行贿行为的猖獗,于是,为谋取不

3、正当利益者行贿,为获得正当利益者必须行贿任其发展下去,势必贿赂盛行,败坏社会风气,风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4、隐蔽性。这一方面表现为行贿人与受贿的公职人员为了各自的的利益,互相包庇,互为同盟者,如行贿人往往以“送礼”、“捐赠”、“赞助”、“付回扣”、“请客吃饭”等“合法”、“正当”的名义行贿赂之实;另一方面表现为行贿人为了达到其犯罪目的,往往采用多种方法对抗侦查,逃避惩罚。如现时行贿人与受贿人搞所谓“一对一”、“无声交换”、“送礼带发票”等“战术”,这些行为无疑给司法机关顺利侦破案件带来了困难,即使有时发现某些蛛丝马迹,也难以取得足够的证据

4、。隐蔽性、狡诈性可见一斑。二、行贿犯罪行为分类对事物进行分类是深入求其本质的一个逻辑方法。根据一定的标准对行贿犯罪行为进行分类,不仅有助于明确其外延,而且可以更进一步把握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1、根据行贿是否行贿人自愿,可以分为主动行贿和被迫行贿。主动行贿是指行为人为达到自己的非法意图,而积极、主动、自愿地向国家公职人员施行贿赂,表现出攻击性特征。被迫行贿则是行为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向国家公职人员交付贿赂。而后者通常是因国家公职人员故意刁难而使行为人为了不正当利益的实现而不得已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根据行为人交付贿赂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5、事前行贿和事后行贿。事前行贿是指行贿人先行送贿赂,收买国家公职人员,从而利用公职人员的职权为行贿人谋得不正当利益。行贿在先,获得在后。事后行贿则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事先约定,在受贿的国家公职人员为其谋求利益后,再奉送贿赂。取得利益在先,行送贿赂在后。这种分类也可以称为收买性行贿和酬谢性行贿。3、根据行贿人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的种类,可分为经济行贿、政治行贿和其他行贿。经济行贿是指发生在经济领域中,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经济目的,采用非法手段,收买主管、管理某项经济事务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行贿行为。政治行贿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目的(如求职、提升等)而向

6、掌握该项职权的公职人员行贿的行为。其中经济行贿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逐渐突出的一种行贿行为,它往往表现为在经济往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给予手续费、回扣的形式。政治行贿在我国当前的政治生活中虽极少见,但这种行为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法制化有着极大的破坏性,它所造成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也将是经济行贿和其他行贿所无法比拟的,理应引起人们的重视。4、根据实施行贿行为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行贿和法人行贿。自然人行贿是指以个人为主体而构成的行贿犯罪。通常我们所说的行贿罪,基本上是个人行贿。法人行贿,又叫单位行贿是指

7、以法人为犯罪主体的行贿。我国刑事立法中既有个人行贿的规定,又有法人行贿的规定。5、根据行贿发生的领域不同,可以分为行业性行贿和非行业性行贿。行业性行贿是指发生在特定职能部门(主要指经济职能部门)如建筑、商业、铁路、电力、银行等部门的行贿。这些行业的一些公职人员,凭着本行业、本部门面向全社会的特点和优势,以及各自主管的人、财、物的特殊权力,以业谋私,以职谋私,索贿受贿,造成了这些行业贿风盛行,行贿受贿犯罪数量大的特点。打击行贿犯罪,尤其应注意发现和打击行业性行贿犯罪。非行业性行贿是发生在非职能部门中的行贿。行业性与非行业性是相对而言的,一些非

8、行业性的行贿如果任其发展,也可能会具有行业性行贿的特点,应注意防微杜渐。6、根据行贿的相对人,受贿罪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普通行贿和加重行贿,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刑法认为,不论行贿人对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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