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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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论文关键词:揭发犯罪/自首/立功内容提要:正确认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能形式地理解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应该从刑法设立立功制度的实质根据来理解与认定,作者从实证的角度对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和认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在犯罪人单独犯罪的情况下,认定其是否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存在任何疑难问题。例如,李某单独犯抢劫罪,事后被司法机关查获,李某揭发了王某的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无

2、疑属于立功。但在涉及共同犯罪的场合,犯罪人对自己罪行的如实交代,可能同时意味着揭发了他人犯罪行为。在这种场合,如何认定犯罪人是否揭发了“他人”犯罪行为,还需要研究。例一,甲与a共谋杀人,并共同实施了杀人行为,事后,司法机关仅抓获了甲,甲如实供述了自己与a共同杀人的事实。甲的坦白是否同时属于揭发了他人(a)的犯罪行为,因而构成立功?例二,乙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b行贿10万元,b接受了甲的贿赂。事后,乙因为犯挪用公款罪被检察机关查获。被逮捕后,乙主动交代了自己向b行贿10万元的事实。乙对于其行贿罪成立准自首,问题是,乙是否揭发了他人(b)的受贿犯罪行为,进而构成立功?例三,国有公司

3、主管人员丙,出于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其他负责人商议,向国家工作人员c行贿50万元。Www.11665.COM丙因贪污罪被捕后,主动交代了国有公司向c行贿50万元的事实。在单位犯行贿罪的情况下,丙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丙主动交代所在国有公司向c行贿的事实,是否也属于揭发他人(c)的受贿犯罪行为,因而构成立功?例四,丁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但没有证据证明丁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故意与行为,司法机关只能认定丁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丁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所持毒品是从d处购买,因而揭发了d贩卖毒品事实的,是否构成立功?例五,戊曾参与聚众斗殴(不是首要分子与积极参

4、与者,只是一般参与者),后因盗窃罪被捕。在被捕期间,戊主动交代自己参与过e组织的聚众斗殴犯罪,经查证属实。戊是否就揭发e的聚众斗殴罪而构成立功?如果完全形式地理解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认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供述与对他人犯罪的揭发并不矛盾,因而全面肯定上述各例中的甲、乙、丙、丁、戊构成立功,显然不当。详言之,根据形式主义的观点,甲既供述了自己的杀人犯罪事实,也揭发了a的杀人犯罪行为,乙既供述了自己的行贿事实,也揭发了b的受贿行为,二者并不冲突和矛盾,在成立坦白或自首的同时,也构成立功。但是,这样形式地理解刑法第六十八条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必然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在单独犯罪中,犯罪人如实供述自

5、己的犯罪事实的,只能成立坦白或自首,而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如实供述共同犯罪事实的,不仅成立坦白或自首,而且同时构成立功。这种对共犯人的特别优待不仅缺乏根据,而且导致对犯罪人的处罚不公平。为了解决类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指出:“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据此,如果犯罪人检举、揭发的是他人与自己共同犯罪的事实,就不属于立功。根据这一解释,至少有两种情形可以得到

6、合理的认定。第一,上述例一中的甲如实供述自己与a共同杀人的事实的,不属于立功。因为如果甲不如实供述自己与a共同故意杀人的事实,非但不能构成立功,而且也不成立坦白与自首。对于这一结论,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也不会存在异议,不必赘述。第二,上述例五中的戊主动交代自己参与了e组织的聚众斗殴犯罪的,属于立功。因为e虽然参与了聚众斗殴,但是,刑法只处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而戊是一般参加者,不成立聚众斗殴罪。既然如此,戊就并不与e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共犯。由于戊的行为不成立聚众斗殴罪,戊在因盗窃被捕后主动交代自己参与了e组织的聚众斗殴犯罪,当然就不属于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因而属于立功。需要指出

7、的是,有人认为,聚众犯罪都是共同犯罪,在刑法只处罚首要分子的情况下,首要分子是主犯,其余的参加者是从犯或胁从犯,但立法者根据打击少数、争取教育改造多数的刑事政策,只规定处罚首要分子。[1]根据这种观点,例五中的戊并不构成立功,因为戊仍然是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人。但本文不赞成这种观点。法律是否对某种行为规定了刑罚后果(法定刑),是从法律上识别该行为是否犯罪的标志;如果法律没有对某种行为规定刑罚后果,即使该行为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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