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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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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私人诉讼一、概述由于立法不完善,并非所有的垄断行为都能在立法上找到相对应的责任形式,行政机关执法手段也难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造成实践中一方面执法机关大量运用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又使诸多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追究。行政主导的执法体制呈现了诸多弊端。而私人诉讼能够弥补这些弊端,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下面详细介绍一下这种实施方式。二、概念反垄断法的实施分为公法实施和私人实施,私人实施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私人实施,指因私人当事人倡导或介入而进行的各处反垄断法实施行为,包括私人当事人向反垄断主管机关举报违法行为;一般意义上的私人实施,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涉及反垄断法实施的任何私人当事
2、人作为诉讼参与人来指控违法者。私人诉讼仅指狭义上的私人实施,即指在诉讼程序中,私人当事人基于反垄断法的规定而提起的独立民事诉讼。反垄断法的私人诉讼并不包括相关主体不服主管机关处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因为这种诉讼不是由受害人提起,也不是针对垄断行为,更无法达到制止垄断行为的目的。三、产生与发展产生:反垄断法的私人诉讼制度源于美国。《谢尔曼法》第7条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地、被发现或有代理机构的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1914年的《克莱顿法》第14条和第16条对《谢尔曼法》
3、作了补充。制定《谢尔曼法》时,有些议员认为,由政府机关来负责反托拉斯法的执行,可能会因为其处事犹豫不决以致不会采取任何行动,所以鼓励私人实施至关重要。美国学者们大多认为,设置私人实施可以大大增强反托拉斯法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并对因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主体进行赔偿,并且私人诉讼部分承担了政府机关的执行成本,可以节省公共资源。发展:与美国相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法对公共实施具有较大的依赖性,私人诉讼不是很发达,案件数量也非常少。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很多因家的反垄断法并没有规定私人诉讼制度,或者虽有规定但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但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各国的反垄断法实施体制发生了显著变化
4、。很多国家或地区开始借鉴美国的私人诉讼制度,如欧共体、英国、德国、加拿大、日本。这些国家或地区对反垄断法内容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并在司法实践中重视私人主体对反垄断法实施的促进作用。如今,反垄法的私人诉讼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的共同选择,构成了反垄法实施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四、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功能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也能得到国家公权力的强力支持,但同时各国反垄断主管机构又面临着共同的困境,如执法资源的匮乏、信息收取难,不断受到企业对抗等。反垄断法的实施如果单靠公权机关进行,现实中大量的垄断行为势必很难得到追究。私人诉讼制度则刚好可以弥补公共实施的不足,很大程度上成
5、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重要推动力量。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便利实施活动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私人主体对有关企业的反竞争行为往往比政府部门更为敏感,私人诉讼往往更具有比较优势。这主要是因为私人主体本身就处于相关行业之中,参与相关市场竞争,对行为内的各种反竞争行为比较熟悉,也会密切注意竞争对手的各种活动,因而,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它们一方面能够更快地发现违法行为,具有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能够以比较廉价的成本提供更加可靠的证据。2、节约政府资源在私人诉讼中,私人承担了主要的调查费用和部分审理成本(诉讼费用等),国家提供的,只需一个法院系统而已。3、制约
6、执法机关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的引入,一方面可以在公权机关存在失职和懈怠的情况下通过私人诉讼的方式来制约违法者;另一方面,公权机关介入经济生活还会存在滥用权力的可能,如权力寻租,允许甚至鼓励私人诉讼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公权机构的制约,减少公权机构滥用权力的可能。4、赔偿受害者在执法资源非常有限时,企业的反竞争行为可能无法进入执法者的视野,受害者因此就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私人诉讼的最主要功能就是赔偿受害者,尤其在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国家,私人主体具有非常高的诉讼积极性。例如,美国实行3倍损害赔偿制度。从实践中看,赔偿功能在美国的私人诉讼中得到了比较好的发挥,私人诉讼被认为是反竞争行为受害人
7、获得赔偿的有效措施。五、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不足私人诉讼也可能存在一些不足:1、私人起诉权可能被滥用为了鼓励私人诉讼,很多国家规定了较高的损害赔偿数额,相对于成本较小的败诉风险,潜在收益是很大的,因此某些私人可能热衷于起诉,导致私人起诉权被滥用。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双倍赔偿的情况下,已经出现了所谓的“王海”现象,反垄断法中的私人诉讼,是否也会存在类似的“激励过大”的现象,的确令不少人担心。因此需在私人诉讼制度中予以限制。如对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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